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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验资方案
目 录
一、引言 1
二、验资概述 1
(一)验资的历史背景 1
(二)验资的含义 2
三、验资的理论分析 2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 2
(二)我国资本制度分析 4
(三)我国验资制度分析 6
四、目前验资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 6
(一)理论上现有的验资制度仍不能实现其立法价值 6
(二)实务中现有验资制度仍不能改变投资人的欺诈行为 7
五、对我国验资制度的建议 8
(一)根本性建议——改革资本制度、取消验资制度 8
(二)改良性建议——完善配套制度 9
一、引言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宝审计业务,验资的目的是为了确认企业注册资本的实收及其变动的真实性。然而近年来,因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屡见报端。正因为如此,在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普遍的关注,认为验证资本确认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被视为“可怕的陷阱”,稍有不慎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验资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一项业务,经常被业界讨论其风险规避问题。
同时,验资还是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必经程序。作为一项制度,其利弊与存废长期以来一直为学术界所广泛探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变更、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很多方面的修改对验资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变化。众多学者对新《公司法》均予以了肯定,而笔者则试图通过本文对验资制度发生的变化进行再次审视,对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对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二、验资概述
(一)验资的历史背景
验资制度最初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20世纪80年代初,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我国先后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验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后的条例为第二十九条)规定:“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自证明书……”当时需要验资的还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为适应建立现代化公司制企业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样使验资业务有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公司制企业。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均应当提交有关活动资金(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2004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应提交有关原始基金的验资证明。验资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企业,已延伸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盈利性单位。
而本文所探讨的验资仅限于公司验资。
(二)验资的含义
根据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下称“新准则”),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然而,新准则的立足点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因此其对验资定义也就局限于业务的角度。笔者认为,验资至少包含二层含义:
第一,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行为。“验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有别于世界上多数国家注册会计师的一个比较特殊的鉴证业务。”
第二,验资是公司设立、注册资本变更的必经程序。《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三、验资的理论分析
如上所述, 验资实际上就是对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证。因此,验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产物。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理论的发展决定了我国验资制度的发展。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
在公司发展历史中,迄今为止,西方国家公司法已经确立了三种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不同的资本制度下,资本的理念有所不同,立法目的不尽相同,都在公司的发展中起过或正在起着重要的作用。
1、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总额不但要确定地记载于公司章程,而且必须全部缴足;公司成立后,也要至少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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