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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方案
论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中共福建南平市委党校 福建南平 353000)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逐渐被征为国有。当前,一些地方违法征占农民土地,而不给农民以合理的征用补偿,由此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和谐的突出问题。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严格依法执法、司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拟就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缺陷、原因及其完善作一初探。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逐渐被征为国有。由于我国相关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及一些地方利益驱使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违法征占农民土地,而不给农民以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生计安置,由此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和谐的突出问题。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严格依法执法、司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本文拟就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缺陷、原因及其完善作一初探。
一、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构架及缺陷
1.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构架。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的制度。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这是我国土地征用补偿的宪法依据。我国目前还有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对土地征用补偿作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3]《农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5]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共同组成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律制度构架。
2.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设计及其施行的主要缺陷。①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相关征地补偿程序缺乏透明度,农民参与程度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6]然而在征地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并没有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指征地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制度,农民对哪一块土地需要征用、征用的目的和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缺乏了解;一些地方政府与被征地方协商补偿安置标准时,往往只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少部分领导人接触,没有倾听广大农民的意见。农民参与程度很低,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②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货币安置的标准偏低、且不统一,农民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第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7]但在实践中,各地标准不一。许多地方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最低标准来确定征地补偿费;还有些地方政府虽然确定了最低的征地补偿标准,但实际上是在最低标准以下发放征地补偿费,导致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③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货币安置的补偿费种类较少,支付对象不够明确,存在严重弊端。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货币安置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8]在实践中,目前,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部分争议不大。现在产生矛盾纠纷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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