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方案(完整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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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方案(完整版)

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2011年的分值为7分。其中,2009年原制度、2010年和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均来自本章。针对2012年的考试,考生仍应重点关注案例分析题。 2012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小幅删减,但对考生的复习没有任何影响。由于本章内容最近10年间基本未进行重大调整,这些试题基本涵盖了本章的主要考点,考生对这些试题应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多选题 3题4.5分 案例分析题 1题7分 1题7分 合计 6题7.5分 3题9分 1题7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抗辩 票据行为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十二章 商业汇票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银行本票 票据权利的补救与保全 支票涉外票的法律适用 第一单元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一、独立性(2008年单选题)(P405) 【案例】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向收款人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了买卖合同。在本案中:(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甲、乙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2)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要求付款银行向丙停止支付汇票金额;(3)在银行向丙付款后,甲有权基于合同的解除要求乙返还5万元。 二、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P405) 第二单元 票据行为 【解释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解释2】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所有的票据均可背书转让(现金支票除外),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 一、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P407~P408)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解释】受让人明知转让者转让拾得的票据、转让者转让因他人疏忽而不当取得的票据,亦应推定为恶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要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如买卖合同)是否合法,与此无关。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解释】“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二、票据签章(2002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P408~P409) 1.票据签章的具体规定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解释】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而非签名加盖章)。 2.公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签章不符合规定时的效力界定 (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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