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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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营业执照(1)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2)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相同类型变更有限公司可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也可变更为有限公司,但需符合对方的条件,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相同法定代表人(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2)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相同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相同对外担保(1)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有关联的股东需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相同决策程序违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同法定股东人数50人以下发起人股东2-200人(半数以上在国内有住所)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500万元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缴。(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公开募集设立和非公开募集设立)。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认缴出资(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1)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2)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3)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4)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出资方式(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需评估)作价出资;(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相同出资责任(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2)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出资不实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创立大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2)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3)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4)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5)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登记(1)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2)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1)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构登记;(2)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3)向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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