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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教育制度概要
巴特勒法(1944年教育法) (1)废除1899年建立的只负责督导的中央教育署,设立教育部为全国教育行政领导机构,以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和领导。 (2)废除以往中小学教育不连贯、相互重叠的学制,将法定的公共教育体系分为初等教育(5岁-11岁)、中等教育(11岁-18岁)和继续教育(为离校青少年而设)三个连续的阶段。 (3)将义务教育年限从原来的9年(5岁-14岁)延长为10年(5岁-15岁),有条件的地区可再延长1年。 (4)公立学校实行免费,并根据学生的年龄、能力和性向提供不同类型的教育。 (5)教会学校纳入国家教育体制,并规定在所有公、私立学校进行宗教教育。 (6)各类独立学校须在教育部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 (7)详细规定地方教育当局的职责。 17—18世纪英国的中等教育 1604年英国宗教法规确立了英国国教对教育的垄断地位之后,中等教育变成了国教会影响较为持久也较有成就的领地之一。其中富有特色的文法学校,尤其是后来文明的公学,逐渐为贵族和中上层阶层所占有。 文法学校是欧洲中世纪出现的一种以培养神职人员和官吏为目标的私立寄宿制中等教育机构。 公学是在中世纪就已出现的一种专门为贵族子弟设立的寄宿制学校。 文法学校和公学的改革 19世纪英国文法学校和公学的调整与改革 1.1861年议会授命克拉雷顿委员会对著名的九大公学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在1864年提交报告,针对报告提出的改革建议,政府于1868年通过了《公学法》,设立了相应的公学管理机构。2.1864年,政府任命以汤顿为首的学校调查委员会,对900余所捐办文法学校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在1868年的报告中建议,按照当时不同阶层需要,分别设立三个不同层次的中学。 第一层次:12—18岁的贵族和资产阶级子弟为教育对象,课程以古典学科为主,以升学为目的; 第二层次:12—16岁的中产阶级子弟为教育对象,课程除拉丁文外,还包括现代语,数学和自然科学等,以培养工程和商务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为目的; 第三层次:12—14岁的小资产阶级子弟为教育对象,课程以英语,初等数学,自然科学,历史和地理等实用科学为主。 返回 (一)公立中等教育制度建立的过程 1.1870年的《福斯特法案》促使英国的初等教育得到较快的发展。 2.1902年,保守党政府首相巴尔福提出教育法案,该法案史称《1902年教育法》,亦称《巴尔福教育法》,1904年,政府又颁布了《中等教育法规》,区分了中等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 3.1926年,以哈多爵士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发表了题为《关于青少年教育的报告》(亦称哈多报告),提出了改革中等教育的方案。 4.1938年末,以史宾斯爵士为主席的另一教育咨询委员会发表了题为《中等教育》的报告(亦称《史宾斯报告》)该报告明确提出了中等教育的三类学校,即文法学校,现代中学和由初级技术学校改造而来的技术中学。 5.二战结束后,英国的中等教育制度是根据《1944年教育法》建立起来的。 《1944年教育法》颁布的意义 1943年,政府发表了《教育改造》白皮书,对战后教育重建进行了总体规划。白皮书提出,新的重建方案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认识,即教育是在各个连续的阶段实施的一个连续的过程,儿童的教育从5岁开始到义务教育结束,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等教育,招收11岁以下儿童;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招收11岁以上儿童。白皮书的发表,为《1944年教育法》的颁布提供了必要的准备。 《1944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战后英国教育发展提供了一个总的法律框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英国自此确立了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组成的现代公共教育体系。其次,双轨制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战前的民办学校通过不同程度的改组,在很大程度上被纳入了公共教育体系中。但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教育制度尚未完全改变,公学还没有纳入公共教育体系。 (二)中等教育三轨制的确立 英国教育制度发展特点 国家长期不管理、不过问教育,教育大权旁落。全部教育的领导与管理主要由罗马教廷属下的英国天主教教会所控制,19世纪30年代政府才干预教育,致使英国教育发展滞后。 明显的双轨性质。英国不重视其初等教育,劳动人民子女在初等学校中仅接受粗浅的文化教育和宗教教育;中等以上教育则为达官显贵子弟所预备,影响了公共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中的古典主义、经院主义、重文轻理的传统根深蒂固。19世纪后期,其势力虽渐渐削弱,但仍然是英国教育的一个显著弊端。 上述问题的存在,显然与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这是造成英国这个“日不落帝国”后来衰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 英国教育制度 小组成员: 吴 娟 孟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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