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经济法第三编 第十一章 市场竞争法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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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一章 市场竞争法;第三节 反垄断法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二、垄断协议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经营者集中 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六、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七、反垄断法执行机关 八、垄断案件的处理程序 九、《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关键术语;第一节 竞争和竞争法概述;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 (一)假冒行为 (二)限购排挤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 (四)虚假广告行为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六)降价排挤行为 (七)搭售行为 (八)不正当奖售行为 (九)诋毁商誉行为 (十)通谋投标行为 ;(十一)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制裁 (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机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2.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 (1)询问权。 ;(2)查询复制权。 (3)检查权。 (4)处罚权。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假冒名牌的法律责任。 (2)贿购贿销的法律责任。 (3)限购排挤的法律责任。; (4)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5)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6)不当奖售的法律责任。 (7)通谋投标的法律责任。 (8)抗拒检查的法律责任。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三节 反垄断法;第一,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 第二,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第三,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 第四,垄断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行为。 《反垄断法》第3条 (二)反垄断法的含义、性质和地位 1.反垄断法的含义; 反垄断法是有关禁止阻碍、限制或妨害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借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2.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地位 反垄断法应属于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 二、垄断协议 (一)垄断协议的含义 所谓垄断协议,就是通常所说的卡特; 尔,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 (二)垄断协议的分类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 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标准;《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采纳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反垄断法》第18条、第19条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一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二是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第17条、第55条 四、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 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含义和根源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 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定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学者多称此为“行政性垄断”。 (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 2007年《反垄断法》列举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1)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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