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资料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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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概要

1、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两大类。其中,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等;应用法学包括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刑侦学等。2、法学的历史发展(1)古希腊时期:法律思想与哲学、伦理、政治等思想结合在一起。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法律篇》、《政治学》。(2)古罗马时期:法学曾一度成为独立的学科。盖尤斯编著的《法学阶梯》是一本迄今为止最早且保存最完整的法学百科。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中世纪时期: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4)文艺复兴时期:法学开始复苏。(5)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学得到解放和发展,但未确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6)现当代:法学继续发展,多个流派共存3、法理学含义布莱克法律词典: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的一门法学学科。波斯纳:我所指的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我国:1949年前,一般冠名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法学绪伦、法学要论;1949年后,先后叫做“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法理学”。(1)拉丁文Jurisprudentua,所有法学和法律知识、理论、学说的总称。这是法理学一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也是法理学原初的含义。(2)研究法学和法的一般问题,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这是法理学一词在学理意义上、专门科学意义上被人们理解和使用,是一般法学著述尤其是教科书上阐述的法理学。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1)法与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2)法与法律现象的内在结构及其价值、功能和发展变化(3)法与法律现象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实施、实现和效力(4)法与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5)既研究应当需要什么样的法与法律现象,又研究现实中的法与法律现象5、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1、法理学作为从现实的和历史的各种法的现象中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规律的学科,是法学的主要理论学科,是全部法学专业、法律专业和法学教育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2、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分支学科。既研究法自身的问题,又研究各种法制和法治现象。3、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问题,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4、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法的发展规律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联系,理解它们的发生、发展与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由此深刻理解各种法、法的现象、法的发展规律的精神实质。5、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6、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6.1古希腊奴隶制社会的法理学(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2世纪)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前347)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6.2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理学西塞罗 (Marcus Tullius Cicero, 公元前106—前43年)1、自然法思想2、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3、法律同政体、执政官的关系“法律是不说话的执政官,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4、惩罚应与犯法行为相符合古罗马法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 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 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6.3西欧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或1227—1274年)11—13世纪:注释法学派13—15世纪:评论法学派(注释后法学派)15—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尼科罗·马基亚维利(NicoloMachiavell, 1469——1527年)让·博丹(Jean Bodin, 1530—1596年)6.4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托马斯·潘恩(Thomas Pane,1737—1809);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1737—1809;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1、提出了比较独立的“自然状态”学说;2、提出了“社会契约”学说;3、“人性不完善”理论;4、分权思想。6.5 19世纪以后的法理学A、历史法学派: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萨维尼;B、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学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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