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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制度-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我院及下属系部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院级财务及校内非企业化管理的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我院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任务有七项: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二)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六)如实反映我院财务状况
(七)对我院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并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我院财务工作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主管或授权一名副院长协助其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我院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我院后勤、成人教育部、工会等部门如因工作需要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受学校财务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财务处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我院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指我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预算编制原则
我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我院在编制预算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供给的可能,以及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预算收支应当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我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年度应与会计年度保持一致。预算编制和审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每年十月份,校内各部门根据其自身需要,提出本部门下年度的收支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查后,送到财务处。
2、财务处根据各单位的收支计划,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管局财务部。
3、管局财务部审批后,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我院年度预算经管局财务部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我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我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我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一次性财政专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我院从主管部门(林管局)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我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学费、宿费及其他收入。
(四)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我院二级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出租、出售、出借、报废变卖学院所属房屋、设备、教学仪器等,经上级财务部门同意留归我院使用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我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正确区分各种收入界限,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均属于事业收入,其收支全部纳入学院财务收支计划,事业收入学院收缴后全额上缴集团公司财务部,其中70%通过上报审批的方式返还学院,用于弥补学院经费的不足以及各系、部的部分经费来源。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我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 我院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我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事业支出按内容划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1、基本工资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工资。在我院具体包括职务工资、职等工资、地区工资。
2、补助工资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各种津贴和补贴。在我院具体包括工龄津贴、课时津贴、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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