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一编_第二章_经济法主体教材教学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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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 经济法主体 ;(一)著作 1.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五、六章 2.李昌麒,刘瑞复主编.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四章 3.徐孟洲.经济法教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第一、二章 4.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九章 5.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第八、九、十章 6.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第十四章 ;(二)论文 1.张士元.论经济法主体.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徐孟洲,谢增毅.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现代法学,2005年(4) 3.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当代法学,2004(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第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2条 ? ;引例 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据调查,北京市黑车营运有很多问题:一是黑车司机欺客宰客,甚至敲诈勒索,引发纠纷和治安案件;二是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甚至报废车上路非法运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三是一些黑车司机划分地盘,争抢客源,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演变;四是个别黑车司机借运送乘客之机实施抢劫、强奸、盗窃犯罪;五是一些黑车司机受利益驱动,不论早晚和路途远近,几乎无处不去,极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六是在交通枢纽、繁华街区、居民小区等周边,大量“趴活等客”的黑车司机将车乱停乱放,影响了正常营运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城市形象和群众安全。 ;为了整治黑车,2006年4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发布了《依法查处取缔客、货运输车辆无照营运的通告》,北京16委办局组成“打黑”工作组,掀起了为期一个月的“狂飙行动”,市民举报黑车将受到奖励,对于打击不力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将要追究其责任。凡是在“狂飙行动”期间查获的黑车,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如果第二次被查,除被罚款外,车辆将一并没收。 “黑车”现象以及对黑车的查处、取缔,涉及经济法主体的含义、资格取得以及未取得主体资格非法从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严重后果等经济法问题。 ;法的一切制度安排都是通过确认法律主体资格,赋予其权利和要求其履行义务,从而规范主体的行为,调整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使一般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36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法律主体问题是任何部门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研究经济法主体问题对于构建完备的经济法体系,深化和完善经济法学理论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体系结构;此外,作为经济管理者的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国家机关,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或充当市场监管主体或充当宏观调控的实施机关,从而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参加者,承载着经济法的权利(权力)义务,因此,当国家、各级政府或者国家机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时,它们也是经济法的主体。各级政府是国家的主要经济管理者,但除了政府之外,其他国家机构或者组织也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也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第二节 消费者主体;众所周知,在国民经济活动的整个领域主要有三大主体之间的活动及所发生的关系,即国家或政府、企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它们之间的运作又集中反映为国家或政府和企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家或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指导、保护与被指导、被保护的关系,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关系。这三种经济关系均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而后两者均直接关系着消费者这一主体。而法律调整国家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最终目的,也应是满足消费者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因此,消费者应是经济法的核心主体,它在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构成中占有中心地位。 ;经济法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主要是指生活消费。 法律所规范和保护的消费者行为主要是指消费者生活消费,其范围包括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这三项内容,即法律所调整的生活消费的形式既包括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这两种形式,还包括使用商品这种形式;当商品的使用者与购买者,不是同一个主体时,商品使用者的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经济法的消费者主要是指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但也应该包括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满足生活资料消费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二、消费者主体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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