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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考点归纳推荐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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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有: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撤销权的行使;破产抵销权;人民法院裁定权;取回权的行使;破产债权的确认;破产财产的确认;债权申报的要求;保证人破产债权的申报;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债权人的表决权;重整计划的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本章近几年考试中各种题型都会出现,所占分数有时很高,2009年旧制度曾达到22分,近两年均有综合题。学习本章应当沿着破产程序这条线进行,从达到破产界限到破产清算,其中有可能出现重整或和解。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与相关的民事执行制度相比的特征: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 2.破产清算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 3.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将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另一方面,破产制度与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又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关考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1.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2.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考题·单选题】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试题)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答疑编号]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错误。
(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 (二)【2012修改】《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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