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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排放标准(校对)
文件编号: 001
编制人: 校对人: 审批人:
法律及其他要求适用性判别表
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应环境因素/法规性管理要求:锅炉大气排放 种类:排放标准 制定或修订日期:2001.11.12 实施日期:2002.1.1 颁布/批准部门:国家环保总局 适用条款摘要/要点简解: 合规性评价主要内容: 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 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4 技术内容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 扩建、改造的锅炉)。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002
编制人: 校对人: 审批人:
法律及其他要求适用性判别表
名称: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97) 对应环境因素/法规性管理要求:污水排放 种类:排放标准 制定或修订日期:1997.10.6 实施日期:1998.1.1 颁布/批准部门:上海市环保局 适用条款摘要/要点简解: 合规性评价主要内容: 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4.1.1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除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2.1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本公司执行标准值:1998年1月1日前建设执行:
表三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二级标准
PH 6~9
化学需氧量 100mg/l
生化需氧量 30mg/l
动植物油类 10mg/l
悬浮物 200mg/l
氨氮 15mg/l
阴离子洗涤剂 10mg/l
污水排放委外监测报告
污水自我监测记录
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适用部门:公司污水站 备注:
文件编号:003 编制人: 校对人: 审批人:
法律及其他要求适用性判别表
名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对应环境因素/法规性管理要求:噪声污染 种类:排放标准 制定或修订日期:1990.5.1 实施日期:1991.1.1 颁布/批准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适用条款摘要/要点简解: 合规性评价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I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II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III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IV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本公司执行:昼间:Leq≤70dB(A)
备注:按“三同时”验收要求,仅监测昼间噪声,大厦西侧(有排风系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标准号:GB12348-90)中的四类标准限值
大厦东、南、北三侧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标准号:GB3096-93)中的四类标准限值
噪声委外监测报告
自我监测记录
适用部门:公司西侧(有排风系统) 备注:
文件编号: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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