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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管理办法

附件3 :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 〕49 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安发〔2014 〕5 号) 等文件和规定精神,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强评审员管理,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员管理。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在规定 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 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评审单位负责评审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并配合开展评 审员工作业绩考评。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奉公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熟悉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规章制度,具有 一定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够按标准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任务,自觉接受评审单位和 评审组织单位的评审质量考评。 第六条申报评审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 记表(样表附后),经所在评审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协会。 第七条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登记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二寸白底近期彩照一张及电子版一份。 第八条 根据评审员任职条件,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由协会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第九条 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理论、工作标准、信 息平台使用、评审工作程序规则等内容。培训时间为12 学时,考试采用百分制, 合格分数为80 分。 第十条 考试合格的,由协会统一制发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 三年。 第十一条 评审员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一次,经考试 合格方可继续开展评审工作。继续教育学时不得低于8 学时。 第十二条 评审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本人所在评审单位统一向协 会提出延续申请,并参加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评审员证书丢失、损坏或信息变更的,本人须填写安全生产标准 化评审员证书补(换)发登记表(样表附后),由所在评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协会审核后补发证书。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评审员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相关制度、纪律,严肃认真开展评审各项工作。 (二)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范进行现场检查,仔细查阅评审对象相关 文件、资料。遇有争议时,应及时与评审对象充分交换意见,不得主观臆断。 (三)评审员对评审工作中所做出的各项意见、结论负全责,遇有问题时不 得推诿卸责。 (四)评审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评审工 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评审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培训,认真研究评审工作程序, 不断提高理论知识和素质能力。 第十五条 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评审员在评审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独立实施评审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评审员对评审现场发现的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问题,有权向企业 提出意见并要求整改。 (三)评审单位应维护评审员的合法权益。评审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 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员业绩考评制度,对评审技能、职业道德、 工作业绩等情况实施年度业绩考评并填写评审员工作业绩考评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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