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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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模式评价 优点: 能够保证社会保障政策的统一和严格执行,管理力度大,能体现政府的意图,有助于体现社会的公正性,有利于保障受保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缺点: 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可能难尽人意,并且政府直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在出现问题和矛盾时,即使是管理上的问题和失误,政府也将处于直接与民众对抗的地位,缺乏回旋余地,易造成社会问题。 模式评价 优点: 体现了民主管理,管理机制较为灵活,政府处于监督、协调的地位,有利于减少矛盾。 缺点: 其本身要求的条件比较苛刻(如要求国家的法制要健全,监督机构要公正权威、办事机构要得力、守法),而且在体现政府意图和保证公平方面差强人意。 模式评价 优点: 适合在实行完全积累筹资模式的国家执行,政府的责任最少,管理比较简便,效率也肯比较高。 缺点: 要求国家高度法制化,基本市场健全,而且由于参保人的待遇完全依赖于资金在市场中的运营情况,因而参保人需要承担巨大的市场风险。 (四)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 1.实行社会化的组织管理方式 (1)组织机构的社会化 (2)服务人员的社会化 (3)服务对象的社会化 (4)资金筹集的社会化 2.建立和完善法制化管理体制 健全社会保障立法 明确社会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系统化 进行社会保障机构自身的法制化建设 3.构建系统化的管理体制 (1)系统的完整性 (2)系统的有序性 (3)系统的持续性 4. 科学化的管理体制 计算机化 信息化 网络化 5. 民主化的管理体制 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 第三章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基本理论知识的介绍,以及中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历史及其特点的比较,使学生能从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的角度来看待社会保障的实践,形成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第一节 社会保障立法 一、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概念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 1. 政府:针对市场失灵 2. 社会:针对政府失灵 3. 公民:双重身份(给付与被给付) (二)社会保障关系 1.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给付与被给付 2. 政府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 3. 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 4. 不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分工协作 5. 政府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金收缴 (三)社会保障法 1. 社会保障关系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 2. 社会保障关系是一种不同主体之间的联带社会责任关系 给付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约定关系,是一种国家依据行政权力单方面做出的授益约定 3. 社会保障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具有非对等性 社会保障活动实质上是通过国家干预的手段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进行利益再分配,这种国家干预根据什么原则、按照什么程序、依据什么标准来实现,都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 二、社会保障法的特征和层次 (一)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 广泛的社会性:对象、责任、义务和目的 2. 明显的强制性 3. 严格的专用性 4. 特定的技术性 5.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二)社会保障法的层次 最高层次:宪法层次,是社会保障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 第二层次: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领域的综合性或单向性法律,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层次: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具体依据 第四层次:地方立法机关或地方行政机关指定的适用于本区域范围的社会保障法规,它所规范的是本地区直接负责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 (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结构 1. 总则部分 2.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 3. 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和享受资格 4. 管理机构与管理体制 5. 法律责任 6. 争议处理 7. 附则 三、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 1. 普遍性和选择性相互兼顾的原则 2. 生存权与发展权相结合的原则 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 发展权:学习权、就业权、社会交往权等 3. 保障待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互适应的原则 (1)保障待遇预期 (2)经济承受能力 4. 公平和效率相互促进的原则 市场机制:注重效率 社会保障机制:注重公平 四、中国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建设 (一)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回顾 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48年《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时劳动保护条例》 2. 新中国成立之后 (1)195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2)1952年颁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 (3)1954年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 (4)1955年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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