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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小抄精选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本人花万元报名参加北京一内部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班,该辅导班考前会发布押题,押题命
中率百分之90 左右,去年该辅导班考生全部高分通过。如果需要发布的押题可以联系我 希
望大家都能顺利高分通过拿证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
●建造师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
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规包括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
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注册管理:概念:注册建造师: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取得注
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
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言下
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造师担任)
注册申请: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批
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和执业印章,核发证书后30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 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
建造师考试,2007年4 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
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
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规定: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
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 年内提出申请。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
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
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
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 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
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 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
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
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凋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
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意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
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前提:
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不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
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
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
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
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 周岁的;11.法律、
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超过65 周岁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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