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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组织法---张洋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喀拉托别乡组织干事 张洋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1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 代表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 民小组会议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巩固农村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服务村民,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民族团结的原则设立,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自治区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和正常增长机制。村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村民委员会成员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岗位补贴、社会管理和服务支出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七项职责。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五项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保障每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不得收费。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第十条 村民小组可以组织村民按照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担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议事能力,正确表达村民诉求,维护村民利益,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行使七项职权。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发布通知,并向村民公示会议讨论事项。 第十四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五、七项规定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定的事项,应当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第十六条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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