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扣代缴2016年末期股息之个人所得税.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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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扣代缴2016年末期股息之个人所得税

有關代扣代繳2016 年度末期股息之個人所得稅 茲提述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17 年6 月8 日的關於2016 年股東 周年大會取消議案及增加臨時提案的公告及日期為2017 年6 月14 日的經修訂2016 年股東 周年大會通告,其中有關擬派末期股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於2011 年6 月28 日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發[1993]045 號文件 廢止後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 號)(「國稅局通知」),及香港聯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2011 年7 月4 日發出的題為【有關香港居民就內地企業派發股息的稅 務安排】的函件(「聯交所函件」),持有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的股票的境外居民 個人股東,可根據其居民身份所屬國家與中國簽署的稅收協定及內地和香港(澳門)間稅收 安排的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本公司將根據上述稅務機關意見及有關稅務法律法規(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 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 號)(「稅收協定通知」)), 代扣代繳有關稅款。本公司將根據2017 年7 月12 日(星期三)(「記錄日期」)本公司股東 名冊上所記錄的登記地址(「登記地址」),確定H 股個人股東的居民身份。本公司對有關代 扣代繳H 股個人股東個人所得稅的工作安排如下: 1. 取得股息的H 股個人股東為低於10%稅率的協定國家和╱或地區的居民,本公司將按10% 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相關 H 股個人股東欲申請退還多扣繳稅款,本公司可根 據稅收協定代為辦理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但股東須於下文所載期限內向本公司 H 股股份過戶登記處呈交稅收協定通知規定的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本公司 將協助對多扣繳稅款予以退還; 2. 取得股息的個人股東為 10%至 20%稅率的協定國家╱或地區的居民(其中香港和澳門地 區居民適用的稅率為 10%),本公司將直接按有關協定實際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及 1 3. 取得股息的H 股個人股東為20%稅率的協定國家╱或地區的居民、與中國沒有稅收協定 國家╱或地區的居民及其他情況,本公司仍按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 H 股個人股東的居民身份與登記地址不符或希望申請退還最終多扣繳的稅款,H 股個人 股東須於2017 年7 月5 日(星期三)下午4 時30 分或該日之前親臨本公司H 股股份過戶 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17M 樓), 並提供稅收協定通知規定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經相關稅務機關審核後,本公司會遵守稅務 機關的指引執行與代扣代繳相關的規定和安排。如 H 股個人股東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 司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按稅收協定通知的有關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有關手續。本公 司擬於2017 年8 月4 日(星期五)寄發2016 年末期股息支票,郵誤風險概由彼等負責。 代扣滬港通及深港通H 股股東所得稅 根據自2014 年 11 月17 日施行的《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 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及自2016 年 12 月5 日施行的《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 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 號): 1.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及/或深港通投資本公司H 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按照20% 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滬港通 及/或深港通投資本公司H 股取得的股息,按照上述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2.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及/或深港通投資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對內地 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滬港通及深港通H 股股東的末期股息將以人民幣派發。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者股權登記日、 現金股息派發日等時間安排與本公司H 股股東一致。 如本公司 H 股股東對上述安排有任何疑問,可向彼等的稅務顧問諮詢有關擁有及處置本公 司H 股所涉及的中國內地、香港及其他國家(地區)稅務影響的意見。 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本公司無義務亦不會承擔確定任何股東身份的責任。本公司將嚴格依照 該稅法及其相關法規及規則,依照於記錄日期在股東名冊內所載資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對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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