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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法学家

侵权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 王利明 摘 要 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及其保护范围是侵权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法之规定与 法国法之规定各有其优劣,但德国法更具借鉴意义。我国侵权立法,应认真总结以往立法及司法的成功经验, 坚持已有的成熟做法,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我国侵权责任法应通过一般条款列举具体的权利及利益 保护范围,同时规定兜底条款,而不应从规定损害概念的角度界定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 侵权法;一闾蹩?保护范围;ɡ?利益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侵权法的一般条款,是指对侵权法的保护范 变动中的社会生活。[3]侵权法中的一般条款也具有 围、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某一类型或多个类 同样功能。从比较法上看虽然侵权法的一般条款在 型侵权的内容进行抽象规定,以作为相关类型侵权 规制模式上存在比较大差异,所界定的内容也不尽 法具体规定展开基础的条款。[1]在民法中,一般条 相同,但这些条款在功能上大致相当,都是为某一 款是未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和固定的法律效果,而 类或多类侵权提供规范基础。在我国侵权法立法 将其交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的规范。[2]其 中,围绕着是否采取一般条款立法模式,采用何种 通常具有 “宽泛”、 “抽象”和 “一般性”等特征, 一般条款模式存在激烈的争议。本文拟对此谈几点 一般条款的开放性和延展性使得民事法律可以适应 看法。 一、比较法上侵权法的一般条款 在比较法上,侵权法的一般条款具有确立侵权 行列举 如(欺诈、诽谤等),[4]但现在其通过过失侵 法保护范围、归责事由以及基本构成要件的功能。 权责任 n(egligence)制度,也逐步向一般条款的方 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与大陆法系法典化运动密切相 向发展。[5]在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中,就权益保护 关。尽管大陆法系民法来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 范围而言,有的分散于各具体条款之中,有的在一 未确立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而主要采取决疑式的 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具体列举。英美法也采取了 般条款中作列举性规定。关于侵权法一般条款所保 与罗马法类相似的模式,就各种具体形态的侵权进 护的权益范围,在比较法上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8JZD0008)的阶段性成果。 参见张新宝:《侵权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载 《法学家》2003年第4期。 [1] 石佳友:《民法典与法官裁量权》,载 《法学家》2007年第6期。 [2] 参见石佳友:《比较法视野下的侵权法一般条款》,载 《审判研究[3]》 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1页。 FrederickPollockandWilliamMaitland,HistoryofEnglishlawbeforetheTimeofEdwardI(volII),(2nded.),1968,p.5[4]58. DavidHowarth, “IsthereaFuturefortheIntentionalTorts?”,inPeterBirks(ed.)TheClassificationofbligations,1997,233ff.[5] 在侵权法的各部分分别规定权益的侵害及其责任, 放演进性。[10] 而不用统一条款作具体规定,该模式以法国民法典 虽然 法《国民法典》所采取的一般条款具有一 为代表;二是在侵权法一般条款中统一规定权益保 定的科学性,但该一般条款过于抽象,一方面,该 护范围,具体制度再对此予以分别确认,该模式以 法典第 1382条只规定了故意侵权,需要通过第 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1383条的配合才能共同构成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 一()法国法 般条款。[11]另一方面,该条款仅确立了法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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