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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英文: Primary Health Care Foundation of China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对海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中国农村和贫困社区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促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帮助中国农村和贫困社区人口提高健康水平,增强健康素质和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基金会由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工党中央)主办,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辛安里66号。 邮政编码:100009。 第二章 基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注册基金为人民币800万元。 第七条 本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第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初级卫生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募集初级卫生扶贫资金、物资等。 第九条 本基金会募集的资金、物资主要用于: (一)资助中国农村和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和医用品; (二)帮助中国农村和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 (三)资助中国农村和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组织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 (五)表彰奖励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六)为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理和服务。 第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自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经主办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第一次由基金会筹备小组提名,并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产生。以后由常务理事会从热心于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知名人士、对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本基金会基金主要捐助人中聘请。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推举会长、副会长、顾问和常务理事; (二)制定和修改本基金会章程; (三)审议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办理募助和项目管理的日常经营机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业务部、室。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及公益事业; (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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