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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降低破产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特制定本规程。企业破产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企业破产可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只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不涉及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第二章业务承接一、收集债务人信息,与客户洽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及相关报刊在浏览招投标等信息的同时,留意有企业破产的信息,若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事务所领导汇报。由事务所所长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然后与客户进行洽谈。二、与法院沟通,争取法院的支持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要想成为破产管理人,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事务所应由所长亲自出面,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展现事务所的实力和能力,争取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三、接受人民法院询问,取得法院文件事务所在正式担任管理人前,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就管理人资质、能力等方面的询问,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承诺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然后从法院取得相关文件,包括:(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管理人的决定书;第三章前期工作一、明确管理人职责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管理;(二)接管债务人的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三)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四)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五)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七)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八)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九)依法清收债务人的债权,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十一)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十三)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十四)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十五)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十六)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十七)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十八)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十九)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二十)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二十一)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二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二十三)根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情况,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二十四)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关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提存分配额的事项;(二十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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