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专业技能试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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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能试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药学专业技能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 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 偿处理办法》,结合我中心具体情况 , 制定本办法: 一、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 , 加强对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 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 和维护工作 ,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要进行赔偿。 二、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 一 )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 造成仪 器设备损坏、丢失 , 责任人均应赔偿。 1. 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 ,不负责任使仪器设备受 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 , 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 二 )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 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 人证实 , 可免于赔偿处罚。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 , 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 然损耗。 3. 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 ,虽经采取预防措施 ,仍未能避免的损 失。 4. 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 三 ) 属于下列情况 ,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 酌情减轻赔偿。 1. 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 ,爱护仪器设备,偶 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 四 )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 , 一般还应责令当 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 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 ,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 报、推读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 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损失价值 ,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算。 1. 对单价 800 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 , 如照相机、收录机、电 肩、万用 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 , 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 年内按原价赔偿 , 一 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 , 照原价赔偿外 , 还要视情节轻重 给予处分。 2. 单价 800 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 (1)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 ,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 , 只计算修理费 ; (3)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 , 但尚能使用的 , 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的情况计算 损失价值。 3. 对于贵重仪器设备 ,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还要给予行政 处分。 4.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 , 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 以内按原值计算;2-3 年折旧率的20%计算;3-5 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 10年以上折旧50%。 5. 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 , 造成损坏、丢失者 , 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 偿 ,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三、处理办法 ( 一 ) 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 , 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 报告主管 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 , 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 迅速查明情况 原因 , 分清责任 , 提出处理意见 , 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 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 .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 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 二 ) 赔偿处理权限 : 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 , 参照学校仪器 设备购置审批权限 , 由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审批 , 处理结果报学校资产主管部 门备案。 ( 三 )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 , 决定一 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 ,可提出申请 , 经有关单位调查 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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