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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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

浅议片面共犯 【摘 要】本文从片面共犯的定义出发,从片面共犯存在的理论基础、成立的范围及其构成特征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片面共犯;理论基础;成立范围;构成特征 片面共犯是从外国刑法理论中引入的一个新概念,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但只有一方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另一方则无此犯意的情形。关于片面共犯的定义,刑法理论上的表述为:“所谓片面共同犯罪,又称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的情形”。 一、片面共犯存在理论基础 对于片面共犯,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系”。共同犯罪的成立有两种学说:一种为犯罪共同说,一种为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除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之外,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否则不发生共犯关系。行为共同说认为,共犯关系的发生,仅以双方的共同行为即可,至于其意思如何,则在所不问。主张片面共犯的学者(亦称积极说)认为,“共犯之观念,不以双方的故意为必要,共犯者一方,虽无与他人共同之认识,而他之一方,有此共同之认识时,仅此一方可生共犯关系。易言之,得认有一方的共犯也。”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亦称消极说)认为,共犯关系之发生“以实施犯罪前,共犯者间须有共通之故意,若事前无互相加功之认识时,各成立单独犯,而不发生共犯关系也。”因而主观联系的界定决定片面共犯的成立与否。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主观联系的结合,不管是犯罪共同说还是行为共同说都没有否认这一点,只不过其各自强调的主观联系有所差异。 犯罪共同说所强调的共同犯罪故意,是一种“强势”的主观联系。它不仅要求共犯人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结果及其法律意义有概括的认识,而且要求这种认识必须是相互的、沟通的。行为共同说所要求的犯罪故意相比而言是一种“弱势”的主观联系。它只要求共同行为人对于共同的犯罪行为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这种联系的相互性。行为共同说所要求的主观联系的“弱势性”并没有否定其主观联系的必然性,这种特定的主观联系正是片面共犯独特性之所在,也是片面共犯存在的根本价值。实际上,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分别是完全共犯和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石,这也是两种理论的生命力之所在。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分别是完全共同犯罪以及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共同犯罪可以根据共犯间主观联系程度的不同而分为普通共犯和片面共犯两种犯罪类型。对于完全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系不仅要求犯罪人之间存在合意,而且必须是相互的,也就是说,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不仅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性质、法律后果有认识,而且对其他犯罪人的行为有概括的认识,而对片面共犯的主观联系则不以合意和相互联络为条件。由此,我们认为,片面共犯只存在于片面从犯中,因为在共同正犯中,共同正犯以相互利用的意思,相互补充、连接而实施犯罪行为,“为了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必须相互知道对方犯罪的情况,不知犯罪之情的,不能认为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因此,在存在片面合意的情况下,实行犯因为不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意思,所以不可能有共同正犯的产生。 对于教唆犯,我们认为,教唆犯的本质在于教唆没有犯意的人产生犯罪决意,进而使他人基于此种决意而实施犯罪行为,之所以在刑法理论上把教唆犯称为造意犯,其意义就在于此。既然“教唆犯必须使本无犯意之人产生犯罪之决意,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若无意思之交通,即失却教唆之本意,故所谓片面之共犯云者又何不可想象。”因此成立教唆犯的也不可能存在片面共犯的问题。 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是加功于正犯,在刑法理论上从犯的帮助意思是否以正犯知道为必要,虽然理论上有不同认识,但是正犯不知道从犯的帮助也不影响从犯的成立,是多数学者的主张。如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大冢仁就认为,“作为从犯的要件,不是象共同正犯中的‘共同实行’那样,仅仅是‘帮助正犯’就够了,这里‘帮助’一词本身没有要求与正犯者意思联络的旨趣。”笔者认为,大冢仁先生对于从犯意思的论述是十分精辟的。事实上,不仅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片面从犯的事实,而且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如日本、泰国以及台湾地区司法实务中都承认片面从犯的存在。在我国尽管学者们对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片面从犯的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 三、片面共犯的构成特征 由于片面共犯只限于片面帮助犯,作者认为片面共犯具有如下特征: (一)从主观上看,片面共犯具有主观故意的单向性、直接故意性。 (1)片面共犯的犯意联络是单方向的,即一方在知道他方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也暗中参与、帮助他方完成犯罪行为,而他方仍按自己的方式完成犯罪行为,而对一方的参与全然不知,这种行为人之间仅具单方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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