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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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根据省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促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626号)的要求,市局决定,对所有未列入2009年全市税收专项检查范围(饮食业、土地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建筑安装业、专业市场、房地产业、金融保险、电力)的高收入者统一开展全面的个人所得税检查。现市局制定的具体方案如下: 检查范围 (一)自查检查范围 1.证券、电信、石油、石化、烟草、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等垄断性行业从业人员;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 3.民营经济投资者、歌星(手)、厨师或部长、美发师等高收入个人; 4.2007、2008年主办、承办过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单位、制作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二)质疑约谈和重点检查范围 医院、学校、烟草、供水、供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重点检查包括: 1.住房补贴有无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2.个人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有无合并; 3.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是否一年只执行一次; 4.是否将不符合福利费标准的费用列为福利费开支; 5.是否存在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超额列支; 6.是否存在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超额列支; 7.实物发放、公费旅游等福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收入; 8.符合规定的“三费一金”以外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企业年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收入; 9.提成收入、回扣收入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收入; 10.个人股票期权是否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其他工资表之外的工资性收入是否已并入当月工资收入纳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重点是参加经营性演出、拍摄广告演出、从事经纪服务、中介服务、绘画、书法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检查内容包括: 1.有无纳税人将一个月内取得的同一项目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分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无将纳税人获取的劳务报酬所得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再扣除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 3.个人对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其取得的所得,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保险营销人员的佣金收入中,在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展业成本是否符合规定(40%)。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2.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3.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落实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充分挖掘税收潜力,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确保个人所得税年度收入任务的完成。市局成立以局领导林永胜为组长,税政科、法规科、征管科、稽查局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相应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相关业务股组成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进行部署、督促和指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务求取得实效,保障我市个人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 (二)分工负责,协作联动 为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各级地税机关要在个人所得税促收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加强各部门的合作协调。 1.方案制定:由税政部门牵头制定当地《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方案》。 2.全面自查:由征收部门牵头负责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税政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稽查部门根据纳税评估资料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3.质疑约谈:由征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征管、稽查部门负责确定约谈对象,税政部门负责政策宣讲。 4.重点检查:稽查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税政、法规部门负责疑难政策解释,如无法明确则报上级部门研究。 5.统计总结:征管部门负责逐级上报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的相关统计报表、税政部门负责上报检查工作总结到市局促收工作小组办公室。 6.对外宣传: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稽查、税政、征管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新闻素材。 (三)周密部署,统筹协调 根据省局“统一部署,统一进度,省局规定项目与各级地税机关自定检查项目相结合,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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