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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抚地税授课.ppt
新抚地税的税官们大家好: 我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叫邱颖,是新抚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的一名检察官。应新抚地税的邀请今天来到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职务犯罪的问题。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发生职务犯罪。 2006年至2011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党员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党员干部职务犯罪占74.9%,其中税务部门占12.5%。而且查处的职务犯罪中厅局级和省部级高官5年间分别上升27.5%和66.7%。 一、什么是职务?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我国的职务分 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二、职务犯罪的概念 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三、职务犯罪的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其中,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有些人认为:我只是一名普通税务人员,既不是局长也不是所长,无职无权,只要把握住不收人家钱,不贪公家钱,这些犯罪就与我无关。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受别人的礼、贪公家的钱装进自己的腰包达到立案数额,构成贪污受贿犯罪,俗语称是“揣腰包”的犯罪。还有一种犯罪即便没收别人的钱也没占公家的钱,如果你在履职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尽到责任,给国家财产、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了,就是渎职犯罪,又称作是“不揣腰包”的犯罪,也属于职务犯罪的 职务犯罪的范畴,下面我们就税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动因及预防途径做一下探讨。 一、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形式 (一)滥用行政管理权导致违法犯罪。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受贿赂、采购收受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导致违法犯罪。此类犯罪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不作为”引起失职渎职犯罪。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监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如有的税收管理员不认真遵守制度规 定,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几个案例:希望大家听过后可以从中吸取一些教训。 案例一: 2700万元税款究竟流向了哪里? 2004年11月17日上午,河南贪官排行榜上,又多出了一个不光彩的名字:顾荣年。曾经官居河南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局长的顾荣年,此时身穿黄色囚服,低下了他那一向高昂的头颅,恭听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宣判:顾荣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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