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税汽车外观案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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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税汽车外观案例.ppt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征税依据 三、征纳焦点 四、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中的难点和问题 案件基本情况 意大利P汽车设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外型设计的企业。Q公司是安徽一家专业从事汽车制造的企业。自2008年开始,Q公司与P公司签订了8份合同,委托 P公司进行车辆外部及内部造型或再造型的开发设计,涉及金额1542万欧元。 P公司权利和义务:运用其在汽车外型设计方面的专有技术及掌握的科学情报为Q公司提供车辆外部及内部造型或再造型的开发设计,交付物为实物模型及数据,并约定了开发成果即实物模型及车型数据的排他性。P公司不参与Q公司的汽车生产活动,不保证依据其车型设计数据生产结果。 Q公司权利和义务:免费使用在合同任务中相关的或在此合同任务中由P公司所创造的设计、图案、专利等,但交易、出售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必须书面通知P公司。 根据合同,整个设计工作将在P公司本部即境外进行。 对于Q公司支付给P公司的外观设计费用,2009年1月1日以前,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而2009年1月1日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Q公司支付给P公司的外观设计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主管地税机关对Q公司支付给P公司的外型设计费用也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从2009年11月起共征收P公司预提所得税7662978.90元。 P公司之前对税务机关的认定并无异议,但近期接受上海一家咨询公司税务服务后,对税务机关认定提出异议,认为该设计应属于提供劳务服务,不应征收预提所得税,于2011年5月向当地国税和地税部门分别提出退税申请,目前案件正在受理之中。 二、征税依据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直接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三条: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 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综合上述依据,主管税务机关认为P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依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由Q公司扣缴。 三、征纳焦点 (一)P公司认为此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取得的外观设计费用是劳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企业所得税境内、外所得的原则,因整个设计工作在P公司本部进行,因此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一: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的通知》(际便函〔2007〕154号)第三编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如外国企业或个人应缔约国对方客户要求,按其需求专门进行的有关设计则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此类设计是一种劳务活动,按设计人员从事此项设计工作的场所决定其劳务活动发生地,从而确定征税权。 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P公司的设计是基于Q公司的专门要求,并且整个设计工作在P公司本部进行,因此其取得的收入为提供服务收入,而且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的通知》(际便函〔2007〕154号)第三编中“在服务合同中一方使用其在服务性合同中,一方使用其行业的习惯技巧,独立承担为另一方服务的工作,而并非将其拥有的技术提供给服务对象使用”规定相符,P公司认为此合同应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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