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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与四川省国地税政策解读与运用技巧1.ppt
总局与四川省国地税政策解读与运用技巧 中央与地方性税收法规的关系 1、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有哪些 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有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⑵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是税收的基本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的,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②法律实施条例或细则。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国务院相应制定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③税收的非基本制度 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④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 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⑤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 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⑶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它们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具体为,一是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二是对税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内容以及如何具体运用做出的解释。三是在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具体事项做出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⑷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只有经由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授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⑸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根据中国现行体制,税收立法权,无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据中央的授权制定税收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5条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统一审批减免税项目之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⑹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指省级或者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其管辖区域内的具体税收规定。通常是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生效。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往往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上级税务机关的文件要求 ⑺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涉税事项,依据国际关系准则,签订的协议或条约。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中条约法的范畴,是划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当事国具有同国内法效力相当的法律约束力。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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