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pdfVIP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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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 益保护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 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北省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 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 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 章。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 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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