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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试讯

公職試訊 2002. 9第二期 《特別企劃》 信賴保護原則之探討 法學講座 賴農惟 信賴保護原則在法治國家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本文主要探討其實質內涵及於實務上 的運用,而國家考試之相關考題亦多次觸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相關議題,這是身為考生的 您所應特別注意的。 閱讀索引 壹、 引文 貳、 論點分析 一、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分析 (一) 信賴保護原則之源起 (二) 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涵及其要件 (三) 信賴保護之效果 二、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領域 (一) 行政處分撤銷,廢止與信賴保護 (二) 行政法規變更,廢止與信賴保護 參、延伸試題 壹、引文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 信賴」。信賴保護原則自上開規定落實於法制上之實踐後,信賴保護原則即成為晚近學說 及實務上相當受到重視之法律原則。當國家之行為已受到人民之信賴時,人民之信賴, 即應受而保護,俾維護其信賴之利益。 誠然,信賴保護原則在法治國家法律地位扮演著如此重要之角色,然究其實質內涵及於 實務上之運用如何,凡此均為本文探討之重點。另外,國家考試之相關考題亦多次觸及 信賴保護原則之相關議題,希驥讀者注意及之。 貳、論點分析 一、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分析 (一) 信賴保護原則之源起: 1. 德國: 「信賴保護原則」(der Gr 次大戰後,於德國所 發展出來之重要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具有憲法位階,得拘束所有國家之行為, 不論行政,立法或司法領域之行為均有適用本原則之餘地。此一保障人民信賴 之觀念,在向來重視「依法行政」及注重「公益」之歐陸國家中,素遭漠視。 德國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實務運用,首見於一九五○年代之法院判決。嗣後, 該國於一九七六年聯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關於行政處分之撤 銷及廢止之規定,則係信賴保護原則在立法上之濫觴。至於,信賴保護原則, 公職試訊 2002. 9第二期 《特別企劃》 始受到重視。 2. 我國: 我國繼受信賴保護原則之概念時間較晚,除少數教科書及專論外,行政法院亦 在近年始有相關之判決出現,於此次新公布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有明 文規定,且在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廢止亦有類似德國法之規定,至此在我國法律 上之根據已十分明確。再加以大法官釋字解釋之充實及學者提文之探究,信賴 保護原則之探討,著實有踵事增華之氣象。 二、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涵及其要件: (一)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涵: 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行為之保護,如行政機關之行 為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而使其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喪失利益,且非基於 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對其利益之損失予以補償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 外,不得為之。 (二)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依據上開意涵之說明,信賴保護原則於適用上,須具備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二者, 茲分述如下: 1. 積極要件: (1)信賴基礎: 首先須要有一個令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如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機械作成之 公權力行為,亦可為信賴之基礎。但無效之行政處分不得作為信賴之基礎。實 務上,大法官釋字第三百五十二號,曾予闡釋:「……且該法對修正施行前, 已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並依照當時法規取得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准予繼 續執業。至於實際上已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而未取得合格證明或登記卡 者,本無合法權利可言。而上開法條既定有五年之相當期間,使其在此期間內, 自行決定是否參加考試或檢覈,或改業,已充分兼顧其利益,並無法律效力溯 及既往之問題。」即因無信賴之基礎。 (2).信賴表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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