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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刑罚概述
第十一章 刑罚概述 A.知识点整理 一.概念 二.特征 最严厉,适用于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来执行 三.内容 制刑权 求刑权 量刑权 行刑权 四.功能 特殊预防功能 剥夺或限制再犯的功能 个别教育功能 个别威慑功能 改造功能 一般预防功能 一般威慑功能 安抚功能 一般教育功能 B.相关练习题 1.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其他法律制裁方法一般只适用于一般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尚未确定构成犯罪的人。(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包括对犯罪人生命、自由、财产以及资格的剥夺,是性质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3)适用机关、部门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裁判部门适用,民事制裁则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行政机关依法适用。(4)适用的根据和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等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则以相应的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5)确立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是具体情况不同可以有不同层次立法主体设置。 试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答: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一般预防,就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特殊预防与以便预防的对立在于二者的预防对象的不同。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犯罪分子,这就要求根据犯罪分子改造的难易程度适用和执行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是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这就要求根据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适用和执行刑罚。因此,对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可能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应当从宽,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则应当相对从严,或者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应当从严,但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则应当相对从宽,这就使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处于矛盾的对立状态。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又是统一的,这表现在二者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实现目的的方式也基本相同,都有赖于刑罚作用的充分发挥。? 主刑 附加刑 种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含义 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又称基本刑 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 特点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罪行一次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 主刑(共5种 注意: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 剥夺权益 适用对象 执行机关和场所 期限 刑期计算 待遇 管制 限制一定自由 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刑事犯罪分子,需要给予刑事处罚但又不必关押 由公安机关执行,会同被管制人所在地人民群众在其单位或居住地执行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有关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限制自由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执行机关批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拘役 人身自由(短) 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就近执行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刑满释放之日为判决书确定的刑期终止之日 劳动中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回家1-2天 有期徒刑 人身自由(较长) 既可适用罪行较重,又可适用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由监狱或看守所在监狱或看守所执行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也不能超过20年 同上 强制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无期徒刑 人身自由(终生) 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又不必判处死刑。 由监狱在监狱执行 终身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日期不予折抵刑期 强制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死刑 生命(立即执行) 罪行极其严重,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 由法院在特定地点执行 *死刑复核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必要时,可授权高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不适用死刑的两种情况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生命(但附条件即死缓制度) 罪当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由监狱在监狱等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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