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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债权债务
论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夫妻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见,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之间的人身属性关系在个人财产范围内是被淡化的,即一方对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的使用、处分不受另外一方的干涉。以货币为例,夫妻一方可将自己的货币借贷给他人而不受另一方的干涉。那是否可以借贷给夫妻的另一方呢?假设甲乙为夫妻,甲乙自愿达成一个借款合同,约定由甲将自己的个人财产10万元借贷给乙,借款期限一年,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据合同法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乙之间达成的借款合同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种,就是说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那么甲就对乙享有了一个10万元的债权,而乙对甲承担10万元的债务。可见,夫妻之间是可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
二、夫妻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方式
既然夫妻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应该以何种方式清偿呢?
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乙对甲负有的10万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我认为是个人债务。如果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甲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而甲又是债权人,这样一来就变成甲向自己偿还债务,债务人和债权人成为了一个主体,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
既然是个人债务,应当先以个人财产清偿。我们先应确定个人财产的范围。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乙获得的10万元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应该是乙的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分析这些财产的特点,共同之处是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的”财产。假设乙用自己的个人财产5万元购买一辆汽车,那么这辆汽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呢?这辆汽车是用5万元交换所得,并不是增加的财产,所以应当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同理,乙获得10万元,同时增加了10万元的债务,并不是“增加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甲享有的10万元债权亦为甲独自享有。
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可否以共有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个“处理权”是否包括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考虑一方对共有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可能会使另外一方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减少,所以要取得一致意见方可进行处分。但是如果乙用共有财产清偿对甲的个人债务,将会把用于清偿的共有财产转换为甲的个人财产,不会造成甲所有的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减少。所以,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一方对另外一方的债务时,可以用共同财产清偿。
以共有财产清偿的,另一方可否向对方追偿呢?我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可以追偿的。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是不体现的,无法确定应该追偿的数额。在离婚时,各自的份额确定后则可以追偿。
三、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
夫妻间既然可以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那这种关系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通过诉讼借助公权力进行救济。考虑到夫妻双方接触见面的机会要明显多于其他的债权债务人,夫妻一方向另外一方主张权利的机会也就要多于一般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上不必有加长的特殊规定,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可。
四、肯定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意义
1、体现了法律对人的个体性需求的尊重,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作为一个单独个体的需求越来越受到重视。尊重人作为一个个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肯定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了个体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人的个体性的尊重。
2、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以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法律渗透生活的方方面面。夫妻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更加应该用法律来规范其内部的关系。明确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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