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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制度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日本刑事诉讼历史演进与诉讼文化
一、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
二、“二战”后日本刑事司法的特色
三、现行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
第二节 日本现行刑事诉讼制度
一、侦查原则
二、侦查行为
三、刑事公诉程序
四、日本刑事证据制度
五、日本刑事审判制度
第一节 日本刑事诉讼历史演进与诉讼文化
一、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
1、在德川幕府以前,日本实行纠问式的、职权主义“白州裁判”(江户时期的法庭),“罗生门”式的刑事诉讼与我国古代刑事诉讼相似。
2、1880年,日本颁了由巴黎大学阿索纳德起草的《治罪法》,仿1808年的法国治罪法而创设近代刑事诉讼程序。1890年制定了《明治刑事诉讼法》及《裁判所构成法》。
3、1922年日本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引入《陪审法》、《少年法》并在刑事程序中禁止拷问,试图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但是,日本1943年废除了陪审制。
4、1945年日本战败后,在美国占领军的指导下,刑事程序发生了重大变革:
一是刑事诉讼的“宪法化”;
二是诉讼中引入英美式当事人主义,采例如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设置传闻规则、强调侦查程序中令状等;
三是贯彻审判中心主义,实行集中审理制;
四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权的独立。
二、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
(一)日本低刑事犯罪率与日本警检法关系
二战后70年代,日本犯罪率几乎全世界最低。
日本的警检法表现出了非常积极的“解决社会冲突”欲望,运用自身的职权活动积极地破案、追诉、审判,是日本司法的中流砥柱。
1、检警法是日本司法活动的主体
检警在侦查、起诉活动中非常积极,将破案看成是自己职业与使命,认为自己是日本社会中侦查起诉犯罪的主体。“拘捕甚于防犯”,防止犯罪以及处遇、矫正犯罪人是日本刑事政策的中心。
2、由于检察官起诉便宜主义,客观上给人“有罪定罪率”高的印象
在日本,起诉后有罪定罪率高达90%以上,但是在检察官已经“过滤”了40%的案件基础之上的。“由于长期担任公诉任务,日本的检察机关形成了专司起诉的强大而统一的官僚组织,作为诉讼专家集团其追诉能力和诉讼能力非常强大;与之相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多以个人为业,且在开展诉讼活动时受到诸多限制,因而难以与检察机关对等均衡。”
3、“精密司法”型刑事诉讼
(二)国民性与日本刑事司法
1、国民对于国家司法官僚(不带贬义)的信赖心理
国民不信任平民法官,在遭受犯罪侵害是时,多求助于警察。
2、日本国民不感冒“契约”精神
3、集体对犯罪的“罪恶感”
实体真实主义优先是理解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二法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本法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令为目的。”
4、“武士”(士文化)阶层对日本刑事诉讼的影响
三、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
(一)侦查程序:人权保护与真实发现上的两难
1、日本刑事被告自白率非常高,高达92.3%,很少有被告行使缄默权,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忍受讯问”之义务,警察在被告自白上表现较为积极,检察官出于真心诚意,告诉被告若自白会得到较轻刑罚,且会给予法律容许的较好的“人道”待遇。
2、在刑事被告羁押问题上,警察逮捕后(日本称之为逮捕前置主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必须48小时内交由检察官决定是否拘留,检察官24小时内决定是否接受警察请求,之后最长在20内必须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一般是10日,205条),到正式审判时,法院因审判羁押至多不超过3个月(280条)。
(二)起诉程序中的特色
1、起诉便义主义下的起诉犹豫制与“缓起诉”制度
2、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变形”
但在实务上,日本检察官可以在审判开始后“倒给”法院,对方律师多不反对。
3、检察一体化所折射的“官僚”气息
4、“准起诉程序”与检查审查会制度:真实发现主义的强心针
(三)日本刑事证据法的特色
1、明示证据裁判主义(317条)与自由心证主义(318条)
2、引入美国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传闻法则上的“妥协”性
(四)审判程序的特色
1、日本无庭前准备程序,而是在正式开庭后启动公诉审查程序
2、引入美国法中的“诉因”制,制约法官裁判范围
3、交叉询问制的尴尬:
A、“对于证人的询问……在我所观察的的全部审判中,除了无争执的案件,常见讯问者在讯问证人的过程中,手上有一张或数张‘问题清单’,一边讯问证人,一边持笔作划掉的动作。有时讯问者拿起纸张照念,有时目视桌上的纸张,一个接一个地询问。”
B、法官的“接手讯问”与“补充讯问”
C、304条:法官先讯问证人,但在实务上,法官只会问被告是否真心认罪
D、律师、检察官与法官间过于“客气”
4、简易命令程序与交通裁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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