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研讨会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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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研讨会记录

《东方法学》编辑部学术研讨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研讨会 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编辑部 时间:2009年8月29日 下午14:00—17:00 地点:上海市法学会三楼会议室(昭化路490号) 主讲人:徐庆镇 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 郭文龙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刘言浩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茆荣华 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 董保华 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博士生导师 方乐华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保障法博士生导师 刘 诚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徐澜波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政治与法律》主编 王全弟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晓屏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吴以扬 《东方法学》副主编 主持人:傅鼎生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记录人:黄德庆 (华东政法大学07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王志朔 (华东政法大学08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傅鼎生:今天邀请大家来,主要是研讨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这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这个会议是由上海法学会主办,由上海法学会《东方法学》编辑部承办的。《东方法学》编辑部是于2008年12008年2月一年多,第一年总共出了6期,今年到现在我们已经出到第4期了,一共是出了10期的杂志。这10期刊物也取得了不少的成果,比如说,我们《东方法学》的文章被全国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就有20于12000字,上面也没有封顶,可以34万。出6期,现在两年不到一点的时间,总共也就8、9期05年劳动合同立法的体验以后,其实对这个工伤保险条例个人心里也是有想法的。第一点,先谈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的一个话题。在这次修改意见中提到,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删掉,原来工伤保险条例是把它作为构成工伤的法定事由的。征求意见搞里面给了一个理由,但我私下里认为这个理由可能不是最真实的理由,我更愿意相信真正的理由是一个不便说出口的理由。先从历史来看,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中对工伤的界定也涉及到了上下班途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时不是把它认定为工伤来处理的,而是“比照”工伤来处理的。从历史条件来看的话,从50年代一直到我们改革开放的早期这么多年,即便在像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里面,道路上、公路上的车辆是很少的,所以这种所谓的上下班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概率本身就是极低的。而且还有一个背景,当时国家那么多年主要搞的是计划经济。在这三个条件下,当时的上下班途中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只是比照工伤来处理,我们那并不把它定性为工伤。 而从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这个问题就马上凸显出来了。第一个现象是,我们国家统计意义上的工伤事件的数量一下子暴涨。我本来应该有一个数据,但一下子找不着了,这个数据其实是很容易找的,网上都有。给外界的一种感觉好像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那么多年,国家越来越不顾劳动者的工作安全状况。其中有很大一块是由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的,所以给外界的形象变得很差。第二个现象,由于第一现象导致法院,包括劳动争议仲裁,相关案件的数量也开始暴涨。劳动争议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跟工伤有关的,它的比率我没有精确地测定过,因为我没有统计的条件和手段。但是凭我的感觉,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在整个工伤案件当中它的比率大概不会低于20%的20%20%。这是有区别的,因为现实中大量的工伤,受害人自然地走了规定程序而处理掉,根本不需要打官司,这个数据必须要做一个说明,不然又会被错误地使用了。这是我的一种感觉,不是统计,我必须要申明。第4种模式。我没有看到4种模式完全的判例或者学术上的论证,但是我看到有人写文章的时候提到,他归纳出有4种模式。不管这种说法成立不成立,反正各地五花八门的处理方式这点是确定的。 我个人觉得考虑50年代的规定,把上下班途中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限定在比照工伤处理的模式,我们来评估下当时这个规定的合理性,我觉得当时的规定是有它的合理性的。第一,因为这样的原因造成的伤害在整个跟工伤有关的伤害当中占的比率以及它出现的概率是极低的。因为当时本来车就少,即便是比照工伤处理,也是很容易消化的。第二,放到现在的环境下来说,这种概率突然之间变得很大,也变得很不容易消化。我曾经听一个区劳动仲裁的仲裁员讲,他怀疑在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案件中,当事人在这个案件里有刻意追求某种结果的痕迹。这个怀疑不管成立不成立,一个制度的设计一定会引导社会群体去寻找自己的利益,这点是肯定的。 我个人比较赞同,这次修改意见里面把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规定拿掉。而且我愿意表达的一个观点是,如果退一步说拿不掉的话,因为反对的力量同样很强大,那么至少应当返回到50年代的那个模式,就是比照工伤处理的模式。而且这个比照的模式应当是有限定的,因为从工伤保险制度本身产生的原因看,它就是为了解决在劳动关系中职业灾害造成的赔偿的种种不便的。不管是早期的过错责任,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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