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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五讲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法 (三) 基本原则 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54条: 第一,合法标准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违法标准: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 2、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不适用调解原则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4、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 需注意: 第一,指除上述7类以外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案件 第二,此项规定使得所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张献忠诉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房屋翻建决定案 被告批准第三人张超回房屋翻建的决定,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原告曾提出异议,被告仍认定第三人的土地证有效并允许其翻建。 第十一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如何理解? 指除前述8类案件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案件,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例《行政复议法》第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根据该法第6条第9项,不履行保护受教育权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这样此类案件也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不受理的争议行为 1、非行政决定 指不具备行政决定构成要件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2005年3月4日,桂亚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民航总局依法履行《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的立法义务,依法制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 同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如何理解: 一是公安、安全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所作出的刑事侦查等行为,习惯上被视为刑事司法行为。 二是刑事诉讼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等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是因刑事侦查行为等刑事司法行为违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获得救济。 1993年7月,原告朱克兴(北京某报记者)到广东甲市采访,住在长江宾馆608号房。7月13日乙市公安局二分局A派出所接到举报,称被公安机关通辑的林某现住在长江宾馆608号。二分局命令A派出所的民警前往缉捕。A派出所的民警达到长江宾馆是发现朱克兴在该房内住。于是对其进行盘查并请示二分局将其带回乙市A派出所讯问。 朱克兴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后派出所将其送回甲市长江宾馆。1993年8月21日朱克兴以乙市公安局二分局的行为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侵犯了记者的采访权利为由,向其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分局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问:法院应怎样对待原告的起诉? 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因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刑事侦查活动。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告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该区法院对此是有管辖权的。 区分: 是否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是否按照刑诉法授权的目的或意图实施。 张晓华诉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案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磐安县公安局以刑事侦查为名将被上诉人张晓华强行关押12天,侵犯了其人身权。嗣后,又强行拉走被上诉人的原煤,给磐安县燃料公司抵作货款,其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 fan (3)行政主体的调解行为 公安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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