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非关税措施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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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非关税措施协议

(四)避免延误检验的义务 ???? 因装运前检验延误而造成进出口双方矛盾冲突,是装运前检验争端的重要起因。因此,《装运前检验协议》对进口成员方及其检验机构避免延误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装运前检验协议》规定,除非出口商与有关检验机构相互之间达成重新安排检验日期.或因出口商的阻碍或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按时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及时地完成装运前检验。具体要求如下: l.根据协议第2条第15款的规定,检验机构应根据其与出口商所约定的日期,按照检验程序完成检验。 2.根据协议第2条第16款和第18款的规定,检验机构在收到全部检验文件和完成检验后,应于5个工作日之内签发说明检验结果的清洁报告(Clean Report of Findings),或提交不签发检验清洁报告的详细书面解释。在后一种情况下,检验机构应及时审阅出口商的书面意见,并应出口商的请求,尽快按照双方达成的重新检验日期进行复验。 3.根据协议第2条第17款的规定,应出口商的要求,检验机构应在检验日之前,对价格、外汇兑换率、装运清单等在交易合同基础上进行核实,并对进口许可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一旦初步核实有了结果,检验机构不得随意否定,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对其是否接受核实的结果告之出口商。如果是否定的结果,还应向出口商陈述其详细的理由。 4.根据协议第2条第19款的规定,如果检验结果的清洁报告有笔误,检验机构应及时纠正并将改写的清洁报告尽快送到有关方面。 (五)价格核实的义务 ???? 为了避免高估或低估发票价格和欺诈行为,《装运前检验协议》第2条第20款规定了进口成员方检验机构对价格核实的义务。具体的规定是,进口成员方政府应确保其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价格核实程序进行价格核实,只有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价格核实并证明其结果不令人满意后,检验机构才可以拒绝接受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统一的合同价格。《装运前检验协议》第2条第20款还在b项到e项列出了检验机构所应当遵循的价格核实程序。 进口成员方履行价格核实义务的基本准则是: 1.检验机构一般应以交易合同价格为基础进行价格核实,若进出口双方有违法行为,检验机构应以客观的公正的标准加以核实。 2.检验机构为核实出口价格而进行价格比较时,应将同一出口国同一时间向同一市场或接近同一时间出口的相同或类似出口货物作为对比的基础。 3.检验机构在进行装运前检验价格核实时,应考虑销售合同条款内容与国际商业惯例的适用性,符合国际商业惯例和出口实践的价格调整因素应在考虑之列。这些因素包括:销售的商业水平和数量、交货期和交货条件、价格上升条款、质量规格、特殊设计要求、特殊装运和包装规格、定货量、现货销售、季节性影响、许可证或其他知识产权费用,以及作为合同一部分提供的商业回扣等,以及与商业合同有关的一些其他合理的细小差别因素。 4.运输费用的核实只能以双方同意列入销售合同的出口成员方的运输方式的价格为准。 ?5.检验机构在进行价格核实时,不能运用下列因素:进口国生产的相同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第三国出口相同商品的出口价格;生产成本或任何武断的虚构的价格或价值。 在实践中,总有一些进口商对海关接受检验公司提供的价格提出异议,他们坚持其申报的价格反映了进口货物的真实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有权要求海关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供文件或其他证据以证明所申报的价格是正确的。在对这些证据或证明进行研究后,如果海关依然认为进口商申报的价格有低估或高估之嫌,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年海关估价协议》,海关不能以检验公司提供的价格为基础判定完税价格,而且本条原则也适用于检验公司即使是按照《1994年海关估价协议》规则达成的价格。当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无法接受时,海关就不得不使用《海关估价协议》中规定的方法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接受出口商申诉的义务 ???? 为确保检验机构对装运前检验所采取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其检验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必须给予出口商充分的上诉机会。为此,《1994年海关估价协议》第2条第21款对进口成员方及其检验机构接受出口商申诉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首先,进口成员方检验机构应在每个设有装运前检验业务管理和办事地点──城市或港口,指定专门人员受理出口商提出的有关反对检验机构决定的投诉。其次,检验机构必须认真、积极、慎重地对待出口商的上诉意见,在充分考虑后应尽快地作出决定,并立即向出口商通告其作出的处理意见。 ???? 此外,进口成员方政府的检验机构在装运前检验过程中应避免有关方面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检验程序。 出口成员方政府的义务 ???? 因为装运前检验活动是在出口商所在国关境内进行的,因此《装运前检验协议》也规定了出口商政府相应的义务。涉及出口成员方政府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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