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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合同法教案5
任课教师:黄瑞春 合同法教案 目 录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可以有以下类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2)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3)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1.合同转让的概念 2.合同转让的要件 1.债权转让的概念 2.对债权转让的限制 3.债权转让的通知 4.债权转让的效力 三、债务转移 1.债务转移的概念 2.债务转移的种类 3.债务转移的条件 4.债务转移的效力 四、概括转让 1.概括转让的概念 2.概括转让的类型 3.概括转让的要件 4.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含义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2。合同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的程序 4.合同解除的效力 三、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应当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不能消灭。让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承担债权人不受领的后果,显失公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该意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合同法将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对提存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4.免除 5.混同 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 (1)债权人不是拒绝受领而是迟延受领,并且迟延时间不长; (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 (3)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C.提存的法律后果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视为已交付给债权人,标的物的风险移转到债权人,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但如果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帐户。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费用主要包括办理提存时的有关费用,如债务人运输提存标的物的运输费、提存公正费、公告费、评估鉴定费以及在提存期间的保管费,处理提存物的费用等提存部门为合理保管、处理提存物所发生的费用。债权人或者其他提存受领人如继承人、监护人在未支付提存费用的,提存部门有权留置提存物。 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A.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合同承受的生效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否则将给他方当事人带来不测的损害。 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中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关于合同承受的合意,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4)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 概括转让 合同承受的效力为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承受人,包括在合同权利转让或合同义务的转让中,与原债权人或者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一并移转。在这一点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和合同权利转让或者是合同义务转让不同。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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