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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合同法第三章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历次考试分析:本章也是重要的一章,一般占卷面成绩的10%,主要通过名词解释和论述考基本概念和原理。或者会通过案例考核对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 应对办法:重点记忆概念: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撤销权、表见代理;通过案例掌握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的区别及法律后果。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涵义 广义:合同经合意成立后到合同终止的过程中,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包括了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以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的效力。 狭义:合同生效后到失效的过程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的要件:当事人+合意 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注意部分特殊合同的生效的特别要件: 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可分自然人与法人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 刚审结的一个案例或者可以给我们一点提示。 Case: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的初三年级学生小赵,2004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北京某通讯设备公司购买了1部手机及充电器、电池等配套物品,共花费1200元。但是手机在使用中经常出现质量问题,手机无法使用。小赵的家长认为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将通讯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买卖无效,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20元。 通讯设备公司认为,手机可以适用于任何群体,作为商家,他们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况且,在销售过程中他们无任何不当之处。 审理结果: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前使用手机在中学生甚至小学生中虽比较多,但手机不是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必需品。15岁的小赵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时,他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购买手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而购买手机花费1200元,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数额也过大。因此,海淀区法院认定小赵与通讯设备公司间的买卖无效,日前作出判决,小赵将手机及配件返还通讯设备公司,通讯设备公司返还小赵货款1200元。 二、意思表示真实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以看第一章课后案例分析范例) 第三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Case:几年前,孙先生继承取得了位于本市城郊的临街平房五间。由于孙先生一直在城里工作,并且有房屋,遂将房屋委托给其邻居赵先生照管并使用。由于赵先生是做生意的,这五间临街房正好适合他的需要,于是赵先生问孙先生是否愿意出售该房。孙先生想将房屋卖掉,但考虑到自己在外地工作的儿子想要调回本市工作,这房子可以给他住,但不知道他能不能回来。于是,双方经商谈,订立了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人民币20万元;在2003年6月30日前,如果孙先生的儿子调不回本市工作,卖方孙先生便将房屋卖给买方赵先生。房款在交房时一并付清。” 合同订立后,孙先生的儿子在4月30日顺利调回本市。5月份,赵先生通过熟人知道该房子会升值,找到孙先生要求其把房子卖给他。孙先生称:我孩子已经调回本市工作,不能卖房子给你了。赵先生不同意,认为双方签订的时买卖房屋的合同与其儿子没有关系。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以孙先生的儿子调不回本市作为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有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由于孙先生的儿子调回本地而未成就,因此,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孙先生没有义务将房屋卖给赵先生。对于赵先生要求孙先生将房屋卖给自己的诉讼请求,由于合同未生效,故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附条件的合同的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条件: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2、条件既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3、附条件合同的类型: 附生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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