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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浅析女农民工权益现状

浅析女农民工权益现状   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在中国这特殊国情的地域上,女农民工自身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桥梁与关键, 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   1.当今女农民工权益现状   1.1 2006 年11 月, 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显示, 目前我国半数女性农民工属于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没有取得正式就业身份、地位不稳定的就业, 传统上叫“临时工”。大部分女农民工就业层次和技术含量较低, 对体力和年龄依赖性很大, 工作条件差、收入不稳定。数据显示: 女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859.01 元, 比男性民工收入低20%.并且女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比男性更差, 加班加点、拖欠工资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现象更普遍。   1.2 据调查, 签订率低、务工报酬兑现难、特殊保护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严重困扰着女农民工。她们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社会保险比例低, 只有40%女农民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生育保险的仅占23.8%、19.1%、15.8%、8.1%、6.7%.大多数女农民工未能享受产假待遇, 64.5%的女农民工没产假工资, 能给予女职工90 天以上产假的单位只有36.4%, 能报销生育医药费的单位仅占12.8%.   1.3 女农民工文化娱乐活动很少,有的在城市打工三四年,都没去过一个名胜故迹参观,健身和学习时间也很少。同时,她们还承受着“打工妹”低贱身份的精神歧视。她们背负着沉重的精神压力和体力重担。如: 电视剧《新结婚时代》中的小夏保姆就由于“保姆”身分受到精神歧视。   2.当今女农民工存在的权益问题   女性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 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2.1 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 据调查, 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为避开女职工孕、产、, 只招收19 至25 岁未婚未育的女农民工。江苏省一项调查显示: 88.6% 的私营企业没有与女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女农民工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没有涉及有关女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对条款内容, 女职工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各级政府还没有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   2.2 劳动强度大报酬低: 调查资料显示: 几乎没有女农民工能在双休日得到法定的休息。尤其是一些纺织、服装等生产季节性强、突击性任务多的企业, 女农民工每日工作时间在10 小时以上。面对此现象, 还没有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加大惩处力度。   2.3“四期”保护不落实: 女农民工权益随时都会受到侵犯, 她们经期保护得不到重视, 孕期保护得不到落实, 产假制度不能执行,哺乳时间得不到保障。   2.4 精神歧视:身份歧视,工作性质的歧视,幸福观念的歧视等,严重影响女性民工身心发展。   3.当今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第一, 政府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行为管理不到位。使用工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失去监控, 一些用工方与女农民工开始形成时, 就直接侵害女农民工权益。   第二, 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管理不到位, 非法中介机构为用工方提供了大量的非法用工。在街头零散工劳动力市场, 农民工毫无保障地与用工方形成劳动关系, 此无序状态的劳动力市场, 为违法违规使用劳动力的用工单位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三, 我国在劳务用工方面的法规和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对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及合同执行等都缺少强有力的制约和有效监督。   第四, 女农民工文化素质低, 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普遍不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当合法权益受侵害时, 又不懂得如何维权, 加上她们是单个分散的, 无法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4.解决女农民工权益问题采取的措施   首先, 完善机制, 切实维权。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 在女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企业, 通过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最大限度地把女农民工纳入到工会女职工组织中来。同时从源头上维护好女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强《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力度, 切实维护女农民工权益。总工会定期与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对女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安全卫生、“四期保护”等专项检查活动, 对严重侵害女农民工权益案件, 向女农民工提供法律代理和服务。加快《社会保险法》立法步伐及尽快建立各类企业生育保险制度。   其次, 加强培训, 提高素质。一方面加强对女农民工思想教育,提高其组织性、纪律性; 关心她们精神文化生活; 另一方面加强对女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她们岗位适应能力和操作技能。同时加强对女农民工法制教育, 增强她们法制意识, 提高维权能力, 学会用法律及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 拓宽领域, 多办实事。各级工会应将困难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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