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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浅析对构建和谐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

浅析对构建和谐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   一、健全诉讼服务措施,在立案阶段营造和谐司法的氛围   人民群众到法院提起诉讼首先是到诉讼服务中心,可以说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和桥梁,人民群众首先通过这个窗口了解法院,看到人民法院的形象。所以,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要始终坚持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依法受理各类民事纠纷,积极开展立案调解,正确引导当事人起诉、应诉,注重在诉讼服务环节把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注重言行举止。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应严格执行着装规定,工作时间穿制服,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同时要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接待当事人时一律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不粗暴对待当事人。   (二)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诉讼服务中心热情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格式诉状纸、申请执行书。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要做到: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当场受理;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疑难复杂纠纷,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的,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三)进行诉讼风险告知。诉讼服务中心在立案前向起诉人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对起诉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不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对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的,要告知其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回答。   (四) 建立纠纷化解新机制。民事案件的审理,并非每起案件都要经过立案、排期、开庭、宣判等复杂的诉讼程序。诉前调解具有时代性,是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新举措,也是快速化解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诉讼服务中心应有效开展纠纷分流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二、把握案件受理时机,正确指引民事纠纷非诉解决途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新类型群体性民事纠纷不断涌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充分把握这类纠纷的受理时机,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真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 审查立案提级。凡是新类型群体性民事纠纷,诉讼服务中心应转交立案庭庭长审查,由庭长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庭长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复杂疑难纠纷,庭长主动向分管院长汇报,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受理,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二)注重沟通协调。人民法院面对的新类型群体性民事纠纷,大多是由农村土地承包、企事业单位改制而引发的,纠纷涉及的人数多,范围广,易激化。诉讼服务中心在接到起诉人的民事诉状后,要立即着手与有关政府部门、被起诉单位进行协调,通报相关情况,争取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三)把握受理时机。通过协调,大多数行政机关、被起诉单位都能配合法院,积极化解矛盾,做好起诉人的息诉工作,把起诉人带回解决问题。纠纷经过协调仍然无法化解,又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在受理时机成熟时,应及时为起诉人办理立案手续。   (四)做好说服劝导。新类型群体性民事纠纷,有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有的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对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而起诉人又坚持要求起诉的,诉讼服务中心要耐心向起诉人解释有关规定,并指明纠纷的正确解决途径。经反复劝导,起诉人仍然坚持要求立案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运用和谐司法理念,引入善良民俗丰富纠纷解决方法   在新的形势下,强调民事审判活动要在和谐的氛围下,和谐理智地化解矛盾纠纷。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审判活动也应及时转变观念,通过构建和谐民事诉讼模式,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一)放宽司法救助条件,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条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司法权威。实行司法救助,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其合法权益,就会减少一些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适当放宽审查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对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批准缓交诉讼费用。对因自然灾害接受社会救济的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批准减交诉讼费用。对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济对象的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批准免交诉讼费用。   (二)建立导诉机制,正确引导当事人起诉应诉。导诉解决了告状难问题,实现到法院打官司有人导诉的美好愿望。诉讼服务中心可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引导诉讼。解答当事人咨询,引导当事人起诉、应诉、保全和申请执行;二是法律释明。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和举证须知、解释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三是司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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