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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住所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权利能力,即人格,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公法性 PK. 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比较 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 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出生享有,是绵延状态,权利一般有存续期间; 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权利多可转让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 特殊权利能力,如结婚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五) 出生之前与死亡之后 1、出生之前:胎儿利益保护(DES案件) 对胎儿权利能力的讨论,主要涉及胎儿的继承权与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问题。 2、死亡之后:死者利益保护(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案件 【荷花女案件】) 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制度价值 1.体现了民法对人的关怀和保护。 2.维护完整真实意义上的意思自治。 3.民法理性主义的实证贯彻。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有区别: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虽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核心是意思能力,判断标准:年龄和智力状态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16)岁 且 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 准治产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限制<18 或者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 知识点:两点有效,一点无效,其余效力待定 禁制产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外的完全有效的行为:纯获利益和零用钱行为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和条件。自然人失去权利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随之终止。 (五)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诉讼行为的能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第三节 监 护 一、监护的意义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监护权的性质 关于监护权的性质, 一为权利说。 二为义务说。 三为职责说。 (三)监护与亲权的关系 监护制度是亲权制度的延伸和补充 监护受到更多控制;而亲权并无限制 我国现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7号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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