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损坏或丢失处理暂行办法-复旦大学资产管理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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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损坏或丢失处理暂行办法-复旦大学资产管理处

复旦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损坏或丢失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 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正常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设备家具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科学的设备操 作规程和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实行设备家具保管人责任制。设备操作人员和保管 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做好设备的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工 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师生员工经常进行 自觉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尽可能避免发生意外情况。 第三条 属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坏或丢失者,应予赔偿。 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不遵守规章制度,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而致损坏。 3. 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家具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4. 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失。 5. 可用于办公与生活的两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 因被盗、遗失等造成损失。 第四条 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坏或丢失,经部门负责人证实, 可以不赔偿。 1. 实验操作正常进行,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变化,造成设备损坏。 2. 由于仪器设备和家具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使用 中的损坏。 3. 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意外停电、停水、停气等),造成意外 损坏。 4. 仪器设备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确认被盗,出具记录报告者。(报案记录 不属于本条目范围。) 第五条 报告与备案。部门单位一旦发生被盗或意外情况,首先要向学院(部、 处)和学校保卫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 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记录。仪器设备和家具发生被盗或意外情况后,必须在 事后20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处报告。 涉及发生大型仪器损坏或丢失等重大事故者,应首先保护好现场,并通知学 校有关部门(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等),由院(系)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成立 调查组,调查核实后,提交事故报告。有关报告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批示。相关材 料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坏或丢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计算公式:赔偿金额=购置时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赔偿比例= 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计算机(电子)类为5 年 仪器仪表类为10 年 机械类为15 年 家具类为8 年 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年度差 加权系数(0.5-1):依据损失资产的类别、责任大小、损失原因及是否及 时报告等情况而定。 超出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发生损坏或丢失,赔偿比例按2%计算。 第七条 两用设备赔偿。对仪器设备中两用设备 (如:电脑、照相机、摄像 机,空调、冰箱、彩电等),要加强管理,该类物品的损坏丢失严格计价赔偿。 两用便携设备 (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携出校外发生被盗、被 抢事故损失,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赔偿按本办法第六条计算,加权系数按 0.5 计,但赔偿金额不低于设备原值的5%。 第八条 赔偿处理权限。根据损失资产性质及价值大小,由部门负责人、院 (系)主管领导、学校主管部门领导、校主管领导等分级审批。设备损失金额小 于800 元、家具损失金额小于500 元,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院(系)主管领导 审批。损失资产金额在这两者及以上的,由院(系)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资 产管理处审批。40-100 万元的大型仪器损失赔偿,由主管校长审批。100 万元及 以上的大型仪器损失,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报教育部或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赔偿主体。经学校认定,损失责任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缴付赔偿款; 损失责任为部门单位的,由部门单位缴付赔偿款。个人赔偿,不得使用复旦大学 各类经费本支付。部门单位赔偿,不得使用专项或纵向经费支付。 第十条 赔偿工作流程。仪器设备和家具发生损坏或丢失情况后,损失部门 要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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