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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合同法(总则)
目 录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节合同的终止 第八节违约责任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 (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另外,在涉外合同中,能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 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三、合同的相对性 (一)主体的相对性 (1)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才能提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2)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用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3)合同权利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三)责任的相对性 (四)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邀请 2.要约的生效时间 3.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4.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1.承诺期限 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对于承诺期限的起算,法律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期限或者电报交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日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时生效。承诺不须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5.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在学理上称为镜像规则。但严格执行镜像规则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文字乃至内容作出某些修改,此时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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