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理论讲座 (曹建勋)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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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理论讲座 (曹建勋)PPT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内设工作机构的主管领导以及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主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 详解惩治职务犯罪四大焦点问题 (2014、3、7)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两会期间接受人民网采访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两会期间接受人民网采访时介绍 为准确区分责任,依法从严惩治渎职犯罪,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重点解决下列这些问题: 一是国家机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很大一部分渎职犯罪系由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所致,而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实践中,如果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负有更大责任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领导则不作犯罪处理,就会造成“抓小放大”现象,严重背离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集体研究的刑事责任。 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税收征管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是地方一级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一些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还刻意假借集体研究形式掩饰其个人意志。 司法解释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时政要闻 2014年3月5日,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会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环保部号召群众揭发破坏环境现象,一旦发现,就狠狠处理。周生贤表示,治理空气污染既要打攻坚战,又要打持久战,只要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做下去,老百姓就会感受到效果。 去年9月,国家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22项相关配套政策,对污染严重的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实行特别排放限制。此外,还修订和出台29项排放标准,发布9项治霾技术指南,和31个省区市签订了相关责任书。 “一些变化正在积极发生。”周生贤引述相关数据说,相比去年,在可比口径一致和气象条件相同情况下,一些地方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点评:能否落实和改善? 尽管如此,周生贤指出,环保部在最近采取的拉网式检查和督查中仍然发现三方面问题: 一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偷排,没有尽到社会责任; 二是有的地方存在政府保护现象; 三是环保部门监管仍不到位,有的地方还存在不作为现象。 点评:发现问题了,如何解决问题? * * 环保执法理论讲座 主讲人:曹建勋 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014.3.14 一、执法主体 二、职权 三、执法程序和规范 四、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 五、时政要闻 六、基本环境法律制度及其运用 七、介绍案例 一、执法主体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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