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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相关分析
[法院案由] 知识产权 → 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 虚假宣传纠纷 [案情摘要] 被告在其召开的工作会议上其总经理发布原告是套取资金的不法商贩等讲话,并将该讲话印发在被告主办的《NAVECO宣传》第6期上。原告起诉被告诋毁了自己的商业信誉。被告以其总经理所讲为客观事实,《NAVECO宣传》仅为其内部学习材料抗辩。一审部分支持原告请求。 [法律点] 对于其他企业存在的拖欠供货商资金等行为大加宣传并以书面形式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该企业商业信誉的损害??具有相同的货源和共同市场的两家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的行为除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外,受害人是否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名誉权的规定起诉?? [裁判要旨]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殊的竞争关系。故被告答辩中提出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竞争关系的理由,因为在配件领域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而且竞争关系的特殊性的存在并不影响竞争关系成立的总体判定,只影响侵权损害的程度,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讲话构成对原告商业信誉的损害。原告虽然存在拖欠配件供应商的货款现象和漏税的事实,但从总体上看被告讲话还是构成对原告商业信誉的损害,这一事实仅表明被告的侵权并不严重,并不影响本案是否构成侵权的总体判定,只是减轻了侵权的损害程度。本案结合原告没有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亦无法查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此类情况下定额赔偿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原告为树立其商业信誉,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其商业信誉损失按照该定额赔偿规定的最高限额50万元予以确定。综上,作为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被告,其南京会议讲话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和扩散,属于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只能与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程度相适应。 [学理词]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撤回上诉 代理合同 诋毁 罚款 法人名誉权 诽谤 分销 分支机构 恢复名誉 间接损失 经营范围 举报 客户资料 名誉权 年检 赔偿损失 侵权 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倾销 认定事实错误 认证 商业信誉 商誉 审计 审限 事实错误 损害赔偿 投资 消除影响 虚假宣传 因果关系 直接损失 中外合资企业 注册资本 转账支票 数据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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