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 完整版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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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开核算、分开纳税。 2.提供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下列两种情况的甲供设备或材料: (1)甲供的设备 (2)清包工方式的装饰劳务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纳税风险及防范】 1.纳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2.防范措施 (1)正确合同签订甲供材合同,明确税款承担责任与违约责任。(2) 变甲供为甲指 小结 ?甲供材类型 合同类型 纳税处理 发票开具 甲供材料建筑公司施工 1.材料采购合同给 2.建筑合同 甲供材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材料:增值税发票? 施工:建安发票 甲供设备建筑公司施工 1.设备采购合同 2.安装合同 甲供设备不纳营业税 设备:增值税发票 安装:建安发票 甲供材料装修公司施工 1.材料采购合同? 2.装饰合同 甲供材不纳营业税 材料:增值税发票 装修:建安发票 甲供材料厂家施工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负责安装 分别纳税 ?分开发票 甲供材料商家施工 销售外购货物并负责安装? 混合销售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 (二)营改增后甲供材政策变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案例】 假设某建筑公司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原材料取得17%的进项发票,其他成本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营改增前 应缴纳营业税=11100×3%为333万元 2.营改增后 (1)包工包料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 [11100÷(1+11%)×11%] )=1100万元 进项税额=9990×(55%+5%)÷(1+17%)×17% =87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100-870=23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实际上需要看能取得多少进项发票) (2)全部原材料甲供 讨论:甲供材是否需要记入建筑公司营业额? 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 11100*45%÷(1+11%)×11%] )=495万元 进项税额=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495万元 这种情况文件给与了建筑公司选择权,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则应纳增值税= 11100*45%÷(1+3%)*3%=145.48万元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营改增后甲供材方式对地产公司的影响 接上例: 1.包工包料 进项税额= 11000/1.11*11 =1100万元(建筑公司开具) 2.材料甲供 (1)建筑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进项税额=495万元(建筑公司开具)+870(材料公司开具)=1365万元(材料差价也省) (2)建筑公司选择简易征收 进项税额= 145.48 + 870 =1015.48万元 (材料差价也省) 二、操作建议 1.上述案例只是基于假设数据,旨在说明方案选择的比较方法。对于建筑公司与房地产而言,选择包工包料还是清包工,还需要根据可取得进项发票的种类和金额具体计算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2.是否自己采购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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