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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原理--完成审计工作--期初余额
第12章 完成审计工作 本章主要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期初余额的含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首次接受委托,是指CPA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首次接受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CPA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本准则所称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 期初余额的审计责任 第四条? 对首次接受委托业务,CPA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 (一)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二)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三)被审计单位一贯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或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包括披露)。 对于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有哪些? 应当考虑的事项 第五条? 在确定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CPA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运用的会计政策; (二)上期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如果经过审计,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审计报告; (三)账户的性质和本期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期初余额对于本期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 上期会计政策 第六条? CPA应当考虑期初余额是否反映上期运用恰当会计政策的结果,以及这些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 当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时,CPA应当考虑这些变更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列报是否恰当。 对前任审计师的考虑 第七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如果报表前期未经审计怎么办? 第九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在实施本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后对期初余额不能得出满意结论,CPA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审计程序。 第十条? 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 CPA通常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对于存货, CPA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 CPA通常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 CPA可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期初余额审计 第十条? 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对于存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二十八条 ?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CPA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的期初余额审计 第十一条? 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CPA通常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CPA可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期初余额对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十二条? 如果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后无法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CPA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如果期初余额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CPA应当告知管理层;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CPA审计,CPA还应当考虑提请管理层告知前任CPA 。 如果错报的影响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 CPA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如果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会计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贯运用,并且会计政策的变更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审计报告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如果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仍然相关和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下列有关期初余额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期初余额是所审计会计期间期初已经存在的余额 B.期初余额反映了前期交易、事项及其会计处理的结果 C.期初余额与CPA首次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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