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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2012-2014年聘期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方案
学校教职员工2009~2011年的聘期已届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适应学校“十二五”时期发展要求,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京人发〔200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围绕学校“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以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水平,有利于推进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实现,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标导向;通过岗位聘任,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每个岗位责、权、利的对称统一,为实现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设岗、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坚持校、院两级聘任的原则。
(四)坚持师德一票否决的原则。
(五)坚持责权明晰、严格考核的原则。
(六)坚持以岗定薪、优劳优酬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一)学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二)学校成立“聘用委员会暨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学校聘用委员会暨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长由学校法人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以及学科专家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方案制定和实施,并审批二级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实施各处级单位和校聘岗位受聘人员的考核等工作。
(三)学校聘用委员会暨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组织部等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工作。
(四)各二级单位成立“分聘用委员会暨岗位(职务)分聘任委员会”,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单位核心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学位委员会主任或委员等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奇数,一般应为五至九人。主要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开展本单位岗位聘任和各类各级岗位人员的考核等工作。
五、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结构比例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设置的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数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60%),管理岗位数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按照《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京人发[2005]44号)文件要求,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教师系列岗位总量的50%,正、副高比例控制在1∶3范围内,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管理岗位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和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2)级岗位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以内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4∶2。组织、管理、协调等事务工作的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主要设置于教学、科学研究、教辅及学校认为需要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岗位。
(四)专职辅导员按专业技术(教师系列)岗位管理,并可根据聘任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五)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承认现状、逐步消化”的精神,逐步达到规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比例。
(六)学校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在核准的限额内对二级单位的岗位设置做出适当的调整。对因机构新增、分立或合并须进行重新设置岗位的,或者因业务发展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须向学校申请变更。
七、岗位聘任
(一)岗位聘任条件
1.各类各级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3)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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