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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汇总
2015二级建造师考试网《法规》精华考点汇 一,精华考点:建设工程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 1.代理:指代理人在被授予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名义、具有法律意义行为、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3.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如律师)、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2岁小朋友)、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全部转包、禁止全部肢解转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另外,结婚不可代理 (2)须取得法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资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评标的专家库),其资格有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认定。 委托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有钱、有人、有技术)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代理届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者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有如下: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涉及到违约责任)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1)转托他人代理需被代理人同意:选任他人代理称为复代理,复代理基于代理称为本代理,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 (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如被代理人对行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如不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代理人承担损失。 表见代理:无权、有效代理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足以相信具有代理权、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 (3)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三人故意行为、违法代理行为。(谁错谁承担) 精华考点:物权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一、物权的主要种类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所有权 法律限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占有权:对财产掌握、控制,如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权享有占有权。(意志、利益分离) (2)使用权:对财产利用、运用 (3)收益权:新增经济价值,如果实、租金、利息、利润。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 (4)处分权:对财产处置。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偿还的权利) 4.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城市郊区、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设立的地方: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的方式:出让(有偿、有期)、划拨(无偿、无期)方式 设立的时间: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符合规定: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约定,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的,依法办理。 (3)地役权:有偿、约定的。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设立: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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