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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通信]环境管理体系
ISO14001:2004标准培训 4.1 总要求 4.2 环境方针 4.3.1 环境因素 4.3.2 法律与其他要求 4.3.3 目标、指标和方案 4.4.1 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4.4.2能力、培训与意识 4.4.3 信息交流 4.4.4 文件 环境管理体系过程模式图 4.1 总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组织应按本国际标准的要求建立、形成文件、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并决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 组织应对环境管理体系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并形成文件。 4.2 环境方针 Environmental policy 最高管理者应针对所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制定本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它: a) 适合于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影响; b)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包括对遵守适用其环境因素的有关法律和组织应遵守的其它要求的承诺; c) 提供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d)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e) 传达到所有为组织及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 f) 可为公众所获取。 4.3规划(策划) Planning 4.3.1环境因素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 a) 识别其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它能 够控制或有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此时应考虑到已纳入 计划的或新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等因 素; b) 判别出那些对环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即重 要环境因素)。 组织应将这些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时更新。 组织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重要环境 因素加以考虑。 4.3规划(策划) Planning 4.3.2 法律与其他要求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 a) 识别适用于其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要求的渠道; b). 确定这些要求是如何应用于它的环境因素的。 组织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加以考虑。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宪法(第9/10/26条) 刑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目的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 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的目标、指标。如环境质量指 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环境管理指标 责任分工,层层落实方案 计划完成的时限 奖、罚办法 环境保护责任制的形式: 省、市、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厂长(经理)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制 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基本要求: 收费不免除治理污染的责任 强制征收 累进制收费,收费后仍没达标的第三年 提高征收标准5% 从严加倍的原则、减收或停收的原则 排污费与超标排污费同时征收 排污费可计入生产成本 对现已存在危害环境、并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或位于非敏感区域,造成严重污染或潜在严重污染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强令期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 限期治理要达到浓度和总量达标 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其最长期不得超过3年 限期治理的范围: 区域性限期治理 行业性限期治理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正在形成过程中,目前正在全国各地进行试点工作,准备全面推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已明确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3规划(策划) Planning 4.3.3目标、指标和方案 组织应对其内部各个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目标和指标。环境目标和指标应形成文件。 只要有可能,就应使目标和指标可测量。目标和指标应与环境方针相一致(原来在定义中),并包括对污染预防、持续改进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及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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