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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一、授课目的: 1.准确理解条文规定 2.灵活掌握解题方法 二、授课方式: 1.全面介绍 2.重点讲解 3.考题解析 课程介绍 第一章 总则-----------------(5) 第二章 保险合同-------------(11)第三章 保险公司------------(78)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题解: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不得采用商业贿赂、非法许诺等不正当方式拉客户、抢业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十条 (3款)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一条 (2款) 1.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4款)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十二条  (4款) 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2款)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 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题解:除非合同特别约定,保险责任的承担并不以交付保险费为前提,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题解:在保险合同订立中,保险人一般处于强势地位,故法律对保险人的解除权加以限制。《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有: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5款)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1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二条  (3款)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2款) 1.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4款) 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2款) 1.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八条 (4款)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2款) 1.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第三十条 (3款) 1.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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