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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point 演示文稿 - 贸易实务第五讲

我国的法定检验制度 法定检验机构 法定检验的范围 法定检验的内容 法定检验的标准 法定检验的方式 * * 贸易实务第五讲 ——贸易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贸易实务第五讲 ——贸易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一、货物(商品)检验的定义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给买方的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残损以及货物装运技术条件的检验和公正鉴定。 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1)法定检验 (2)公证检验 (3)买方企业检验 商品检验的含义和重要性 二、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1、能维护有关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争议发生; 2、通过专业的检验/或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以及装运技术、残损短缺等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作为买卖双方交收货物、支付货款和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也是作为确定与进口商品残损、短缺有关的承运人、保险公司、港务装卸部门等责任的依据。 3、商品检验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4、在我国,商品检验是体现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品质管理的一项制度。 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的含义:是由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依法对法律规定必须检验的商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检验。 法定检验的目的: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生产经营企业和国家的声誉。 我国的两部商品检验法律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2、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7、8修订) 法定检验机构 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买方的检验权 1 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的三个环节: (1)交付 (2)检验或查看 (3)接受或拒收 2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通过一定的检验程序后,可以行使一定的接受或拒收的权利。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 3 《公约》对买方的检验权的规定:卖方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方始明显。 4 我国《合同法》对买方的检验权的规定:(1)买方对所受到的 货物有检验权。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第二节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的三种做法: 一、在出口国检验 (一)在产地检验: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 (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为准。 二、在进口国检验 (一)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也就是以到岸质量重量为准。 (二)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在国际贸易中最为常用) (1)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递交的单据之一;(2)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复验证书如证明货物不符合同规定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或索赔。 说明 在近年外贸实践中关于检验方式的除上述方法以外的新做法: 装运前预检验: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或索赔权。有的还伴以允许买方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或装运港或装运地实施监产或监装。 在我国进口贸易中,主要适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又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以保障我方的利益。 第三节 检验检疫机构 一、国外的检验机构 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 (一)官方机构 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 (二)民间、社团检验机构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 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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