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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
宁强县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 (试行) ? 一?总则 第一条 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规范学校行为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我县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各中小学校分级负责制度。县教育体育局教育科对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三条 根据《陕西省全日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汉中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宁强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年起,全县中小学和职业高中所有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电子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和职业高中。 二?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学化原则。按照省、市学籍管理有关文件的要求,探索学籍管理规律,全面规范全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科学制定管理办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数字化原则。从2007年9月份开始,实现全县中小学生微机管理,实行市教育局、县教育局、各个学校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位化原则。入学第一年建立的学号(20位数)保留在微机里,县教育局管理到学位。 第八条 均衡化原则。通过学籍管理方式的改变,有效控制热点校班额增大,保证非热点校有足够的生源,实现全县教育教学均衡发展。 三?入学 第九条 凡符合当年高中规定录取的初中毕业生,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被录取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高中新生,各高中学校报县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因病不能正常入学的新生,需休学治疗者,按休学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学校在新生录取和分班全部完成后,对新生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学校打印新生名册一式三份,经学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县教育体育局。经县教育体育局审核无误后,为录取的学生正式注册学籍。县教育体育局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局主管领导对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其中一份上报市教育局,另两份分别存县局和学校。 发现德、智、体几方面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应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非正常进入高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招收学校出具录取手续和说明正当的录取原因,经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后方可正式录取。 第十二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新生获得市唯一的学籍编号。各学校根据学籍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休学、复学、留级、转学等学籍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干事要按照规定编制新生电子档案。其中学位号的编制方法如下:每名学生的学位号由20位数字构成,从左到右依次是:省代号(2位-61)/市代号(2位-07)/县代号(2位--26)/学校代号3位/年度代号(4位)/学生代号4位。(学位号编制 遵循学位制原则,保留到学生毕业升学)。具体学校代号见附表Ⅰ 四 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和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县局印制的专用休学证明书),并报县教育体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备案(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核要严掌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或转入他校。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高中学生须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法定监护人签字,由学校审定批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两周或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经教育无效者,可视为自动退学,由学校报县教育体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转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核后,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后,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并取回转入学校的接收函后,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县局印制的专用转学证明书),并由转出学校报县教育体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接受学校报县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转学证件和手续不全的学生,学校不得接收。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等,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汇总上报县教育体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具体操作方法 (一)、学生转入 1、家长到教育局开准转证 2、原学校凭教育局教育科准转证,在软件上开转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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